近日,有媒体报道,多位消费者称,其购买的海南南国食品实业有限公司、海南品香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系列“椰子粉”与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不符。理由是《DB46/T 69-2006 椰子粉》已经废止,被《GB 710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替代。
然而食品伙伴网标法中心研究发现,海南省地方标准《DB46/T 69-2006 椰子粉》并没有废止,未被《GB 710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替代。那么,食品安全标准实施以后,推荐性的产品标准应该如何执行?
食品伙伴网标法中心认为,食品安全标准发布之后,推荐性标准的有效性仍有其发布单位确定,但其中涉及食品安全的指标应以强制性的食品安全标准为准。企业为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可以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基础之上,选择执行推荐性的产品标准,产品的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质量指标符合相应的推荐性标准要求。
如媒体报道所描述,2016年3月30日,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发布海南省食品地方标准清理结果的通告》(琼卫通〔2016〕1号),通告称,对属于清理范围的57项食品及食品相关地方标准进行了清理。其中,“DB46/T 69-2006 椰子粉”保留作为食品质量地方标准,不纳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该通告清晰明确的说明了该标准的有效性是继续有效而不是废止。海南省食药监局给记者的《回应》也说明了该结论。这就意味着企业仍然可以将该标准作为执行标准继续标识在产品标签上。
目前所有饮料产品都必须符合《GB 710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的要求。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GB 710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发布实施以后,除包装饮用水之外的所有饮料产品,包括固体饮料、含乳饮料、植物蛋白饮料等等,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指标都必须符合该标准的要求。“必须”的含义,不论该饮料产品是否执行GB 7101-2015,不论其执行标准是否直接引用GB 7101-2015,都要符合其要求。“符合”的含义,是指GB 7101-2015是最低要求,而不是最高标准,也不是唯一标准。
《GB 710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发布和强制实施之后,质检总局、工信部以及地方质监机构等仍会发布饮料产品的推荐性标准,由企业选择使用,包括之前已发布的饮料产品推荐性质量标准,只要未被废止,都可以继续使用,其后续有效性由发布单位和归口部门负责。例如,《GB/T 29602-2013 固体饮料》、《SB/T 10947-2012 固体饮料》,都是现行有效的产品标准。
这在其他食品行业很常见,例如,《GB 14963-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发布之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发布了推荐性标准《GH/T18796-2012蜂蜜》供企业使用;又如,《GB 19295-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制品》发布之后,《SB/T 10412-2007 速冻面米食品》依然有效,但其中酸价、过氧化值、菌落总数等指标要符合GB 19295-2011的要求、总砷、铅等污染物指标要符合GB 2762-2012的要求,黄曲霉毒素要符合GB 2761-2011的要求,致病菌限量要符合GB 29921-2013的要求,除上述食品安全指标外,SB/T 10412-2007还提出了水分、蛋白质等质量方面的更高要求,也就是说:企业仍可以将SB/T 10412-2007标识在产品标签上,且不论是否宣称或者引用,上述系列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都必须符合。
地方标准不纳入食品安全标准、且在相应的食品安全国标发布实施之后依然有效的也很常见。例如,贵州省地方标准《DB52/T 943-2014 固体饮料 姜茶》也是现行有效的地方标准。又如在《GB 14963-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发布几年后,2015年3月17日,江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对地方标准清理结果的公告指出,《DB36/T 402-2003 野桂花蜜》、《DB36/T 401-2003 无公害食品 蜂蜜》,不纳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范围,由标准主管部门管理。因此其标准有效性由主管部门确认,但其中涉及安全性的指标要以GB 14963-2011为准。
如前所述分析,企业执行《DB46/T 69-2006 椰子粉》,除了各种安全性指标都必须符合GB 7101-2015的要求之外(事实上该标准中除了微生物指标之外,其他适合椰子粉的指标都引用自2760、2761、2762等横向标准),还对蛋白质、粗脂肪和总糖等指标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能够进一步保证产品的质量,是对消费者负责的表现,是企业责任心的表现。海南食药监局依据其执行标准对产品生产过程进行监管,对最终产品指标进行抽检监测,是政府部门严格执法的行为,并无任何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