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网讯 国内营养强化剂的使用,遵循国家强制性标准:GB 14880-2012。
营养强化剂定义和目的
在GB 14880-2012中,规定了基本的定义:
营养强化剂:为了增加食品的营养成分(价值)而加入到食品中的天然或人工合成的营养素和其他营养成分。
营养素:食物中具有特定生理作用,能维持机体生长、发育、活动、繁殖以及正常代谢所需的物质,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等。
其他营养成分:除营养素以外的具有营养和(或)生理功能的其他食物成分。
特殊膳食用食品:为满足特殊的身体或生理状况和(或)满足疾病、紊乱等状态下的特殊膳食需求,专门加工或配方的食品。这类食品的营养素和(或)其他营养成分的含量与可类比的普通食品有显著不同。
营养强化剂的主要目的:
(1)弥补食品在正常加工、储存时造成的营养素损失。
(2)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有相当规模的人群出现某些营养素摄入水平低或缺乏,通过强化可以改善其摄入水平低或缺乏导致的健康影响。
(3)补充和调整特殊膳食用食品中营养素和(或)其他营养成分的含量。
使用营养强化剂的要求
(1)营养强化剂的使用不应导致人群食用后营养素及其他营养成分摄入过量或不均衡,不应导致任何营养素及其他营养成分的代谢异常。
(2)营养强化剂的使用不应鼓励和引导与国家营养政策相悖的食品消费模式。
(3)添加到食品中的营养强化剂应能在特定的储存、运输和食用条件下保持质量的稳定。
(4)添加到食品中的营养强化剂不应导致食品一般特性如色泽、滋味、气味、烹调特性等发生明显不良改变。
(5)不应通过使用营养强化剂夸大食品中某一营养成分的含量或作用误导和欺骗消费者。
可强化食品类别的选择要求:
(1)应选择目标人群普遍消费且容易获得的食品进行强化。
(2)作为强化载体的食品消费量应相对比较稳定。
(3)我国居民膳食指南中提倡减少食用的食品不宜作为强化的载体。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规定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规定:
(1)营养强化剂在食品中的使用范围、使用量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允许使用的化合物来源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2)特殊膳食用食品中营养素及其他营养成分的含量按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允许使用的营养强化剂及化合物来源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和(或)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食品类别(名称)说明:
食品类别(名称)说明用于界定营养强化剂的使用范围,只适用于本标准,如允许某一营养强化剂应用于某一食品类别(名称)时,则允许其应用于该类别下的所有类别食品,另有规定的除外。
营养强化剂质量标准:
按照本标准使用的营养强化剂化合物来源应符合相应的质量规格要求。
关键点解读
一、营养强化剂中,各营养素的添加量,有最低添加量,也有最高添加量,必须在此范围内才能起到补充营养素的作用,也才能符合国家规定。所以我们购买正规的功能性食品,对于其营养素的含量是可以放心的。
以维生素D的添加为例,必须在食品类别范围内,添加量在对应的使用量的范围内。如在含乳饮料中,添加量应在10μg/kg~40μg/kg范围内,超出其范围和使用量的添加都属于违法行为。
二、允许使用的化合物来源,比如维生素D,允许的化合物来源只有麦角钙化醇(D2)和胆钙化醇(D3)。
三、仅允许用于部分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其他营养成分及使用量
例如叶黄素,万寿菊来源的原料,在不同的婴幼儿配方食品中,有不同的使用限量,在婴儿配方奶粉中,使用量为300μg/kg~2000μ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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