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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食品】原创|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相关政策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1-12  来源:食品伙伴网  作者:合规部
中共质检总局党组关于巡视整改情况的通报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核心提示:今年6月份以来,北京、辽宁、安徽、福建、江西、山东、广东、重庆、陕西、云南、天津等10多个省份在进口冷链食品或包装物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进口冷链食品疫情传播安全风险增大。为防止新冠病毒可能借助冷链运输的畜禽肉、水产品及其外包装等物品传播蔓延,国家和各地方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措施,来有效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进口冷链食品输入风险,食品伙伴网将相关内容进行了汇总整理,以供参考。
 今年6月份以来,北京、辽宁、安徽、福建、江西、山东、广东、重庆、陕西、云南、天津等10多个省份在进口冷链食品或包装物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进口冷链食品疫情传播安全风险增大。为防止新冠病毒可能借助冷链运输的畜禽肉、水产品及其外包装等物品传播蔓延,国家和各地方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措施,来有效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进口冷链食品输入风险,食品伙伴网将相关内容进行了汇总整理,以供参考。


国家层面

 【2020年8月12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农贸(集贸)市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指南的通知 (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23号)

《通知》要求①重点选择辖区内具备区域辐射能力的大型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海鲜市场),定期开展冷冻冷藏肉品、储存设施设备、冷库管理、食品储存追溯、环境等风险排查和监测;②完善肉类产品质量全链条追溯体系,采购、销售肉类产品,务必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③禁止采购、销售来源不明、无合格证明材料的食品,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2020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冷链物流渠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交运明电〔2020〕241号)

《通知》要求①冷链物流企业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消毒用品和装备;②要加强对港口作业人员以及司机、装卸工、船员、引航员等冷链物流一线工作人员的个人防护;③从事冷链物流运输的厢式车辆,在每次重新装载货物前均要对厢体内外部进行重新消毒。

 【2020年9月11日】海关总署对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进口冷链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紧急预防性措施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3号) 

《公告》规定①同一境外生产企业输华冷链食品或其包装第1次和第2次被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海关分别暂停接受该企业产品进口申报1周,期满后自动恢复;②同一境外生产企业先后被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3次及以上的,海关暂停接受该企业产品进口申报4周,期满后自动恢复。

【2020年10月16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发布《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和《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

《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适用于采用冷冻、冷藏等方式加工,产品从出厂到销售始终处于低温状态的冷链食品在生产、装卸、运输、贮存及销售等各环节中新冠病毒污染的防控。

《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适用于采用冷冻、冷藏等方式加工,产品从出厂到销售始终处于低温状态的冷链食品,用于指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期间,正常运营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在生产、装卸、运输、贮存及销售等过程中对来自国内外新冠肺炎疫情高风险区冷链食品的消毒。

【2020年11月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方案》(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55 号)

《方案》适用于进口冷链食品的装载运输工具、产品内外包装的消毒,规定了全面消毒工作的目标原则、工作分工、基本要求及消毒方式,规定了口岸、冷链运输和出入库、流通、市场等环节的相关工作流程。



地方层面

北京:

【2020年6月30日】进口冷链食品防疫指引

《指引》规定了货物仓储运输环节和市场销售环节的防控、从业人员的日常防控,以及冷链食品及存储运输环节的预防性消毒,包括货物转运存放区域、运输工具、货物外包装、其他区域及相关用品用具等的日常消毒,还规定了核酸检测阳性产品的处置措施等。

【2020年8月25日】北京市商务局关于新冠肺炎常态化防控下加强食品冷链物流管理的通知

《通知》要求加强食品冷链物流关键环节的规范化操作,包括作业人员、货物、运输车辆、储存、销售等环节的相关要求等。

【2020年9月28日】北京市商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进口企业提高防范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毒输入风险意识的通知 (京商外运字〔2020〕32号)

《通知》要求相关企业①要主动规避从疫情严重地区进口冷链食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进口食品各项替代方案;②要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管理,建立完善防范新冠病毒输入风险预警报告机制。

【2020年10月26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推广应用北京市冷链食品追溯平台的通告

自2020年11月1日起,北京市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北京冷链”如实上传进口冷藏冷冻肉类、水产品来源、流向等追溯数据,实行“首站赋码”管理,在面向消费者进行销售时,应在进口冷藏冷冻肉类、水产品产品包装或货柜明显处加贴“北京冷链”电子追溯码。广大消费者可通过微信、支付宝扫码查询产品追溯信息。

上海:

【2020年8月7日】上海市食品安全工作联合会、上海市食品安全工作联合会食用农产品专业委员会关于发布《关于进口冷链食品加工经营疫情防控工作规范》的通知

《规范》规定①冷链食品企业应当设立企业测温点和临时隔离点、加强人员健康管理、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②肉类、水产品及其制品必须具有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其中生猪产品必须具有“两证一报告”;禽肉产品必须具有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进口畜禽肉类食品还应当查验核酸检测合格证明;③应当将采购、销售的进口冷链食品等相关追溯信息,按要求上传至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④严格落实贮存运输环境清洁消毒,认真做好分割、分装加工过程洗消工作,做好冷链食品销售过程的防控等。

【2020年8月18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冷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疫情防控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通知 (沪市监食协20200386号)

通知》要求①以从事冷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为重点场所,以冷藏冷冻肉类、水产品为重点品种,加强冷链食品生产、加工、储藏、运输、销售等各环节的疫情防控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②冷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如实记录并保存食品及原料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品销售等信息;③做好冷藏冷冻肉类、水产品及其制品的合格证明、交易凭证等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其中进口的肉类、水产品及其制品必须具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生猪产品必须具有“两证一报告”;④应将采购、销售的冷藏冷冻肉类、水产品的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等信息和凭证上传至“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并可以从“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打印追溯单,随货同行。

广东:

【2020年8月16日】广州市商务局关于加强超市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通知》要求①经营进口冷冻肉制品和水产品的超市(含超市配送仓库)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做好进口冷冻肉制品和水产品食品安全和检验检疫工作;②接触进口冷冻肉制品和水产品环境和产品的员工,必须佩戴手套、口罩等进行操作。

四川:

【2020年11月5日】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新冠病毒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川市监发〔2020〕83号)

《通知》要求对从事冷链食品贮存业务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登记或备案管理,对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实行信息化追溯,并发布了《四川省冷链食品贮存业务新冠病毒防控工作指南》。

陕西:

【2020年11月4日】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和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有关工作的通知 (陕商函〔2020〕594号)

《通知》提出认真做好冷链食品生产生产、装卸、运输、贮存及销售等各环节预防知识宣传工作,落实技术指南业务培训和实际操作工作等。

河北:

【2020年10月29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的公告 (2020年第56号)

《公告》对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含食品生产者、食品销售者、餐饮服务单位、单位(含学校)食堂、食品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小摊点、从事冷链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等)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工作进行了相关规定。

【2020年10月30日】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明白纸

《明白纸》规定了冷链食品生产过程、销售过程、餐饮加工过程中的防控要点,包括人员卫生要求、进货防护和查验、装卸储运过程防控要求、清洁和消毒等。

广西:

【2020年6月22日】广西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商场超市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桂商流通发〔2020〕14号)

《通知》要求①加强人员进出管理,做好从事肉禽类、海鲜等重点行业人员的个人防护和定期病原监测;②督促企业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和台账登记制度,采购食品要实行查验并留存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或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确保上柜销售的畜禽、水产品类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标识内容与实际数量、来源相符;③经营进口产品的,要索取海关出具的检验检疫证明文件。

河南:

【2020年6月14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紧急通知加强市场销售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品无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证明文件的,一律不得入场销售;②销售者采购水产品必须依法索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采购进口水产品及其制品必须依法索要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证明文件。

浙江:

【2020年8月31日】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冷链食品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省疫情防控办〔2020〕118号)

《通知》要求①对进口冷链食品实施精准追溯,加强对进口冷链食品的全程追溯;②定期对重点场所的物(冷链食品及其包装物)、人(冷链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从业人员)、环境(屠宰、生产加工、贮存、运输、经营场所)进行采样和核酸检测,要求每周抽取一定数量农贸(集贸)市场、超市进行检测。对来自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从业人员和冷链食品,要加大抽检量,并按照相关规程延长冷链食品的留样时间;③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严格落实各项日常防控措施等。《通知》中发布了《农贸(集贸)市场新型冠状病毒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新冠病毒核酸阳性食品处置指南》、《农贸(集贸)市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指南》、《海鲜类加工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指南》。

小结: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相关政策规定贵在知晓、难在落实,相关企业和人员应及时关注海关、市场监管局、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发布的相关信息,把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全链条作为疫情防控重点,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并严格落实各项操作规范和防控指南,有效防止新冠病毒的传播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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