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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复合食品介绍及相关法规要求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12-20  来源:食品伙伴网  作者:李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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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近期收到一些食品行业伙伴关于**食品是否属于复合食品,复合食品中含有的肉类产品、水产品、乳制品等出口欧盟有哪些限制等相关问题。食品伙伴网对此进行了梳理,主要包括如何判定复合食品,企业在向欧盟出口复合食品时有哪些法规要求,供行业参考。
  食品伙伴网讯 近期收到一些食品行业伙伴关于**食品是否属于复合食品,复合食品中含有的肉类产品、水产品、乳制品等出口欧盟有哪些限制等相关问题。食品伙伴网对此进行了梳理,主要包括如何判定复合食品,企业在向欧盟出口复合食品时有哪些法规要求,供行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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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合食品判定
 
  “复合产品”是指同时含有植物源性产品和动物源性加工产品的食品,比如说奶糖。食品属于复合食品的原因是同时含有植物源性产品以及动物源性产品,与食品中所含动物源性产品的比例没有关系。
 
  (EU) 2019/625《关于某些供人类消费的动物和货物进入欧盟的要求》将复合食品分为三大类:
 
  非货架稳定的复合食品;
 
  货架稳定且含有任何数量肉类产品的复合食品,除了明胶、胶原蛋白及高度精制动物成分;
 
  货架稳定且不含肉类产品的复合食品,除了明胶、胶原蛋白或高度精制动物成分;
 
  在判定产品是否属于复合食品时需要注意,动物产品加工过程中添加植物源性产品,并不意味该最终产品即定义为复合食品,如果添加了植物源性原料,并不改变最终产品的主要特性,则不属于复合食品;添加植物源性成分,可能只是增加特殊风味或制作动物源性产品所必需的,比如说在酸奶中添加水果,产品仍然属于乳制品,而非复合食品。
 
  另外,非货架稳定复合食品须在控温状态下运送或储存,而货架稳定复合食品则可保存在室温下。
 
  02

  复合食品的相关法规要求
 
  2.1卫生要求
 
  复合食品的生产卫生要求应符合欧盟(EC) No 852/2004《食品卫生法规》的第3至6条。
 
  2.2 进口条件
 
  复合食品进口条件应符合欧盟(EU)2019/625号法规的第12至14条。
 
  2.3 复合食品中动物源性产品的要求
 
  尽管欧盟(EC)No 853/2004条例将复合食品排除于其范围之外,但仍有明确规定复合食品只能使用来自欧盟许可企业制造的动物源性成分,(EC)No 853/2004条例第1(2)条规定,清楚说明用于复合食品中的动物源性产品,其收集和加工必须依据该条例的要求。这也就是说复合食品中的动物源性产品必须来源自欧盟许可的欧盟成员国或第三国企业。
 
  2.4 官方证明书或自我声明文件
 
  依据复合食品的分类,需要随货附检的官方证明书或自我声明文件,分别规定在(EU)2020/2235附表 III 第50章及附表 V。
 
  此外,2011/163/EU决议附件中列出了经过批准的第三国提交给欧盟委员会的供人类食用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中的残留监控计划,并用“X”标示在附表中。对于风险较低的复合食品,(EU)2021/630号条例允许该等产品免于在边境管制站执行官方管制,相关的官方管制可在产品目的地、产品放行点或该产品的仓库或场所进行。
 
  小 结
 
  综上,欧盟的复合产品是同时含有植物源性产品和动物源性加工产品的食品,与食品中所含动物源性产品的比例没有关系。允许向欧盟出口复合食品的第三国清单,是建立在可向欧盟销售肉类产品、水产品、乳制品与初乳制品以及蛋制品的第三国清单基础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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