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网讯 3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近期该局组织抽检肉制品、餐饮食品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3类食品245批次样品。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242批次,不合格样品3批次。
其中1批次样品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为:乌鲁木齐市阳光爱家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新疆天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卤猪脸检出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主要用来评价食品清洁度,反映食品卫生质量。大肠菌群是国内外通用的食品污染常用指示菌之一。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GB 2726-2016)中规定,熟肉制品(除发酵肉制品外)中菌落总数应符合n=5,c=2,m=10000CFU/g,M=100000CFU/g的要求,熟肉制品中大肠菌群应符合n=5,c=2,m=10CFU/g,M=100CFU/g的要求。
还有1批次样品检出其他污染物问题,为:新疆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苏州路店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地址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东坪路518号的新疆鸿盛锦粮油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小榨原香菜籽油检出苯并[a]芘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苯并[a]芘是一种芳烃类化合物,在环境中广泛存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油脂及其制品中苯并[a]芘最大限量值为10μg/kg。食用植物油中苯并[a]芘超标的原因,可能是油料收储、晾晒不当,从环境、包装、机械收获、运输等过程中引入污染;生产中关键工艺控制不当等。
另外1批次样品检出质量指标问题,为:新疆爱家超市集团有限公司天津路分公司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地址为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东坪路518号的新疆鸿盛锦粮油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红花籽油检出过氧化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过氧化值主要反映产品中油脂被氧化的程度。《红花籽油》(GB/T22465-2008)中规定,压榨成品红花籽油、浸出成品红花籽油中过氧化值应≤6mmol/kg(一级)、≤7.5mmol/kg(二级)、≤7.5mmol/kg(三级)。过氧化值超标可能主要与个别企业所使用的原辅料油质量问题不过关,或者使用的原料肉存储时间较长,以及产品存储时间过长等有关。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相关地(州、市)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处置工作,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及时将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示。
肉制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序号 |
标称生产企业名称 |
标称生产企业地址 |
被抽样单位名称 |
被抽样单位地址 |
样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商标 |
生产日期 |
不合格项目 |
检验结果 |
标准值 |
检验机构 |
1 |
新疆天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卫星路1172号 |
乌鲁木齐市阳光爱家超市有限公司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泉南路93号 |
卤猪脸 |
300g/袋 |
/ |
2020/12/15 |
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 |
1300000CFU/g;
1200000CFU/g;
490000CFU/g;
9500000CFU/g;
11000000CFU/g;
240CFU/g;
180CFU/g;
530CFU/g;
400CFU/g;
300CFU/g |
n=5,c=2,m=10000CFU/g,M=100000CFU/g;
n=5,c=2,m=10CFU/g,M=100CFU/g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序号 |
标称生产企业名称 |
标称生产企业地址 |
被抽样单位名称 |
被抽样单位地址 |
样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商标 |
生产日期 |
不合格项目 |
检验结果 |
标准值 |
检验机构 |
1 |
新疆鸿盛锦粮油科技有限公司 |
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东坪路518号 |
新疆爱家超市集团有限公司天津路分公司 |
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天津北路3号银城大厦一栋 |
红花籽油 |
5L/桶 |
西格尔 |
2020/06/05 |
过氧化值 |
7.9mmol/kg |
≤6mmol/kg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
2 |
新疆鸿盛锦粮油科技有限公司 |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东坪路518号 |
新疆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苏州路店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28 |
小榨原香菜籽油 |
1.8L/瓶 |
建江粮油 |
2020/09/24 |
苯并[a]芘 |
15μg/kg |
≤10μg/kg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相关报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1年第11期)2021年 第 2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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