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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食营养补充品标准修订:破茧而出,引领食品安全新篇章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1-20  来源:食品伙伴网  作者:仇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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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2024年1月19日,国家卫健委就《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辅食营养补充品》(征求意见稿)对外公开征求意见,截止到2024年2月29日。食品伙伴网结合国家卫健委发布的标准文本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整理了GB 22570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要点,以供行业参考。
   食品伙伴网讯 2024年1月19日,国家卫健委就《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辅食营养补充品》(征求意见稿)对外公开征求意见,截止到2024年2月29日。食品伙伴网结合国家卫健委发布的标准文本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整理了GB 22570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要点,以供行业参考。
 
  征求意见稿与GB 22570-2014版相比,主要修订变化如下: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辅食营养补充品》2022版 征求意见稿主要变化

  1.修改了标准适用范围
 
  修改辅食营养补充品的适用范围。将第二个适用年龄区间由“37月——60月龄儿童”调整为“37月——72月龄儿童”。即扩展了适宜人群,包含了60月龄-72月龄儿童。

  2.细化了术语和定义
 
  “辅食营养补充品”定义中,将“辅料”修改为“食品原料”。
 
  “辅食营养素补充食品”定义中“…添加多种微量营养素和(或)其他辅料制成的…,且食物基质可提供部分优质蛋白质”修改为“…添加多种微量营养素,加或不加其他食品原料制成的…,且食物基质提供优质蛋白质”。
 
  “辅食营养素补充片”定义修改为“以大豆、大豆蛋白制品、乳类、乳蛋白制品中的一种或以上为食物基质,添加多种微量营养素,加或不加其他食品原料制成的片状辅食营养补充品,易碎或易分散”。
 
  “辅食营养素撒剂”定义修改为“由多种微量营养素制成的粉状或颗粒状辅食营养补充品,含或不含大豆、大豆蛋白制品、乳类、乳蛋白制品以及其他食品原料”。
 
  3.明确了技术要求
 
  (1)辅食营养补充品每日份推荐量
 
  将“辅食营养补充品每日份推荐量”修订为“辅食营养补充品每日份推荐量及食用方法”,并采用列表方式进行表述;针对“辅食营养素补充食品”和“辅食营养素撒剂”两类产品,增加了“每日份(次)产品应为独立计量小包装”,更加明确要求每日份(次)的辅食营养补充品应有独立计量小包装;增加了“辅食营养素补充食品”、“辅食营养素补充片”和“辅食营养素撒剂”这三类辅食营养补充品食用方法的要求。
 
  (2)原料要求
 
  修改了原料要求描述。修改为:所使用的原料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应保证婴幼儿和儿童的安全,不应使用危害婴幼儿和儿童营养与健康的物质。
 
  增加了三条具体要求,分别是“3.2.3不应添加可用于食品的菌种”,“3.2.4不应使用氢化油脂”,“3.2.5不应使用经辐照处理过的原料”。
 
  (3)感官要求
 
  将2014版国标中的文字描述方式改为以表格方式进行表述,并且在“滋味、气味”要求中增加了“无异味(如哈喇味)”,表述更为明确,感官易识别。
 
  (4)必需成分、可选择成分指标
 
  修改了每日份含量的适宜人群年龄段范围,并相应修订了每日份辅食营养补充品中营养素的范围值。即,每日份含量的适宜人群年龄段范围将“6月——12月龄食用”和“13月——36月龄食用”合并为“6月龄——36月龄食用”,“37月——60月龄食用”修改为“37月龄——72月龄食用”;调整了每日份辅食营养补充品中营养素的范围值。
 
  (5)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限量、微生物限量
 
  对污染物、真菌毒素、微生物致病菌限量引用通用标准。
 
  (6)脲酶活性
 
  “含有大豆成分的产品中…”修改为“以大豆或大豆制品作为蛋白质来源的产品中…”;将“脲酶活性定性”改为“脲酶活性定性测定”。

  总结
 
  此次修订是基于广泛收集行业、企业、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监管部门、专家、消费者等意见建议,分析我国实施相关项目的营养改善及不适反应监测数据与质量监测数据,开展检测方法验证。食品伙伴网提醒辅食营养补充品企业,关注标准修订动态,并结合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及时提交修订意见。

  相关报道: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关于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4项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食标秘发〔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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