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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虚假宣传,喜茶关联公司被罚45万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2-31  来源:食品伙伴网  作者:夏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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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是关于喜茶关联公司上海喜创于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案。据悉,因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上海喜创于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45万元。
  食品伙伴网讯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是关于喜茶关联公司上海喜创于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案。据悉,因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上海喜创于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45万元。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1年6月2日,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称,上海喜创于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陆翔路店店内发布的关于杨梅等鲜果产品的广告内容涉嫌虚假宣传。经初步核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2021年6月4日,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过现场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询问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询问当事人部分门店店经理、收集案件相关证据等方式,现已查明案件事实。
 
  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5月14日起,在其下属门店统一通过电子显示屏、立牌等形式发布内容为“杨梅升级登峰造【极】;杨梅品种全线升级为当季东魁杨梅,更大颗更爆汁;喜茶首款水果雪芭脆筒[冰山杨梅脆筒],真果汁更冰爽”、“精选云南石屏、浙江仙居东魁杨梅,个大核小,果肉紧簇饱满,风味浓郁”等相关产品广告。前述广告所宣称的部分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至2021年6月4日,当事人发布前述广告总广告费用合计无法计算。
 
  当事人发布产地、成分以及与商品有关允诺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广告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
 
  鉴于本案无法定从轻或从重情节,综合考虑本案情况,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适中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除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外,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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