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网讯1月25日,韩国食品安全处(MFDS)发布了第2019-039号公告,拟制定《食品等的标示、广告相关法律实施规则》 ,其主要内容如下:
1.制定用于本公司生产产品的部分可标示事项、餐饮业经营者应遵守的标示事项、为了保证消费者安全应标示的相关事项。
2.确定食品生产、加工业从业者等应强制标示食品标签,并确定他们标示时的标示位置、字体大小等标示的方法。
3.确定营养标示对象食品、应标示的营养成分、营养成分标示方法、钠含量比较标示对象和其标示方法等具体事项。
4.确定发布食品广告时应遵守的事项。
5.确定试验结果、调查结果等实证材料的范围,实证使用的试验(调查)资料应具有科学性、客观性,应以书面形式提交证明试验、检查机关的名称、实证内容和结果内容的材料。
6.将标示和广告的审议对象确定为特殊用途食品和健康功能食品。自律审议机构审议时可自行确定手续费,食品药品安全处审议时手续费为10万韩元。确定自律审议机构的注册、变更、解除相关事项。
7.确定为保证消费者安全的注意事项、食品等的营养标示和广告,以及饮食生活的相关事项等教育和宣传内容。
8.要求未标示致敏物质的食品、未标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食品、标示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与事实不符的食品需召回。
9.确定行政处分的详细标准。确定未标示全部强制标示事项时,不缴纳罚款的对象,罚款的征收程序以《国库资金管理法实施规则》为标准。
以上意见征集时间至2019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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