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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常见问题答疑系列--食品名称相关(一)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11-04  来源:食品伙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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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25)和《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0号)发布后,企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及困惑。为此,食品伙伴网针对企业普遍关注的具体食品名称问题,进行了系统的梳理与解答,以供大家参考。
  食品伙伴网讯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25)和《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0号)发布后,企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及困惑。为此,食品伙伴网针对企业普遍关注的具体食品名称问题,进行了系统的梳理与解答,以供大家参考。
 
  一、《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主要原料”如何界定?配料中涉及的主要原料之外的动物源性食品原料在命名中是否不能体现?

  答:(1)《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和GB7718等法规标准并未对“主要原料”进行界定,我们认为“主要原料”需要综合该成分的含量比例、对整个产品的影响、对整个产品的价值体现等因素综合来认定。一般认为主要原料是配料表排名比较靠前的几个原料。
 
  (2)《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名称仅体现一种的,所用原料应当全部来自该种畜禽肉或者动物性水产品;名称体现二种以上的,所用原料应当按照添加量从高到低在名称中排序。因此,配料中涉及的主要原料之外的动物源性食品原料,也应按照添加量递减顺序体现在食品名称中,食品名称不能只标示其中一种。如,食品配料为:牛肉、XX、XX、猪肉,产品名称应当为“牛肉猪肉XXX”。
 
  二、食品生产许可分类中的方便食品可以作为产品真实属性名称吗?

  答: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2014年修正版十九,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通常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规定的食品名称或食品分类名称。若上述名称有多个时,可选择其中的任意一个,或不引起歧义的等效的名称;在没有标准规定的情况下,应使用能够帮助消费者理解食品真实属性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能够反映食品本身固有的性质、特性、特征,具有明晰产品本质、区分不同产品的作用。方便食品不能清晰地反映产品的性质和特性,我们建议将产品的最小分类(如方便面)作为产品的真实属性名称。
 
  三、一定需要在封面标识产品类型吗,标注在背标不在封面标注可以吗?

  答:《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和GB7718未规定“产品类型”在食品标签上标示的位置。如果食品名称本身可以反映食品真实属性,我们认为产品类型可以选择标注在食品标签背面;若食品名称中含有易使消费者误解、混淆食品属性的文字或词语(比如“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等),应在此名称同一展示版面的临近位置使用相同的字高、字体和颜色标示能够反映真实属性的产品名称/类型/类别。
 
  四、无铝泡打粉在配料表中怎么标示,标示为复配膨松剂吗?

  答:“无铝泡打粉”属于复配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25)规定,复配食品添加剂应展开标示其在终产品中发挥作用的全部食品添加剂。参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常见问题解答(第二版)》,复配食品添加剂在配料表中标示在终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可以再根据实际添加量分别标示,也可以体现其复配的属性。即,无铝泡打粉作为配料添加在食品中时,可在食品的配料表中标示为“复配膨松剂”,也可以一一标示出每种食品添加剂。
 
  五、五香粉、椒盐、烧烤料应该如何命名?

  答:如果五香粉的配料全部属于GB/T12729.1规定的香辛料,可以在标示“五香粉”的同时标示真实属性名称“香辛料粉”“复合香辛料粉”“香辛料调味品”等。椒盐、烧烤料没有标准名称,如果符合“复合调味料”的定义,应同时标示真实属性名称“复合调味料”。
 
  六、十三香可以直接标识香辛料吗?

  答:十三香不是标准名称;香辛料是指GB/T12729.1-2008《香辛料和调味品名称》中的68种香辛料,如果使用的十三香中的所有原料是GB/T12729.1-2008中的香辛料,并且添加量小于2%,则可以标注为香辛料;如果一种及一种以上的原料不是属于GB/T12729.1-2008中的香辛料或添加量大于2%,则不能标注为香辛料,可以参照十三香的生产许可类别及执行标准进行属性名称的判断。
 
  七、香辛料要展开说明具体用到了哪几种吗?

  答:添加量小于等于2%,不需要展开说明具体用到哪几种;如果香辛料大于2%,不能再进行归类标注香辛料,而需要一一标注。
 
  八、用于做小龙虾的调料,例如:麻辣小龙虾调料、五香小龙虾调料按新规应该如何命名?

  答:可以标示麻辣小龙虾用调味料等,名称中的麻辣小龙虾属于说明产品的用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解。
 
  九、食品配料白胡椒、大米、辣椒,该食品能命名为“白胡椒粉复合调味料”吗?配料表需要展开标注含量占比吗?

  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合调味料》(GB31644-2018)中复合调味料是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调味料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相应工艺加工制成的可呈液态、半固态或固态的产品。如果产品符合该标准的要求,可以命名为白胡椒粉复合调味料。名称中提及的配料需要进行定量标示。
 
  十、汤类产品(方便食品),配料量萝卜是60%,牛肉是35%,产品名称是叫萝卜牛肉汤还是牛肉萝卜汤?

  答:根据《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一)以动物源性食品原料制成的食品,其名称体现畜禽肉或者动物性水产品原料的,该原料应当为主要原料。其中,名称仅体现一种的,所用原料应当全部来自该种畜禽肉或者动物性水产品;名称体现二种以上的,所用原料应当按照添加量从高到低在名称中排序。萝卜牛肉汤中的“萝卜”不是动物源性配料,法规对其添加量没有强制性要求,请结合产品执行标准确定是否有添加量的要求。我们认为萝卜牛肉汤或者牛肉萝卜汤都是可以的。
 
  以上解答仅代表食品伙伴网意见,供交流学习,具体以标准文本和官方发布的指南问答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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