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进出口
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检疫证明文件,供公众免费查询。一直以来这个检验检疫证明文件都是非公开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以非保健食品名义进口使用仅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生产加工的食品。
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以跨境电子商务形式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由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另行制定。这就意味着跨境电商的监管还会再出台具体的部门规章。
关于监督管理
送审稿除了涉及常规的食品监管部门如食药监、卫生行政部门等,还涉及到银行金融机构、交通、司法等部门,如此细化的规定前所未有。具体可以参阅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五条。
关于法律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但不符合所标注的企业标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消费者要求退货或者赔偿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这个问题在食品论坛里经常有网友提到,也有客户咨询此类问题,在此次送审稿中终于给出了明确的规定,只是不知道会不会最终写入到条例中。
关于附则
条例用语含义在第二百零四条里,比较值得关注的是对于瑕疵的解释,对于食品分装和回收食品的解释等,尽管如此仍有网友说看不懂这个解释的意思,比如食品分装。
对于特殊食品生产企业,还需要特别注意第二百零七条规定:为保证特殊食品注册申请工作需要,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的,应当缴纳注册费和检验费。
以上列出的是食品伙伴网标法组筛选出的送审稿的特别之处,后续我们也会随时关注食品论坛中广大网友的讨论意见,同大家一起共同交流。可以预见的是修订条例正式出台还有比较长的路要走,年内出台不太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