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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饺子皮添加防腐剂?最少罚五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2-22  来源:浦东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小小饺子皮,关乎寻常百姓的日常餐食,是事关民生健康的大事。近日,浦东市场监管局就查处了一起在饺子皮中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案件。
  小小饺子,包含乾坤,饱含着人们对美好幸福生活的期盼,是深受国人喜爱的传统面食。现代人都是快节奏生活,想吃自己包的饺子,不少人会直接选择买现成的饺子皮和馅儿,回家自己包饺子。
 
  小小饺子皮,关乎寻常百姓的日常餐食,是事关民生健康的大事。近日,浦东市场监管局就查处了一起在饺子皮中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案件,具体是怎么一回事呢?
 
  案情简介
 
  浦东市场监管局接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反映某食品店在销售的饺皮中添加了防腐剂。
 
  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饺子皮、面条等生食类食品的制作销售,并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2021年6月1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的饺子皮进行抽检,结果显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实测值为0.0675g/kg。根据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不可以添加在饺子皮中。故当事人销售的饺子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判定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
 
  经核实,当事人于2021年5月购买了“复配防腐剂”,配料包括脱氢乙酸钠。在制作饺子皮的过程中,当事人在每50斤的面粉里添加约5克的“复配防腐剂”。
 
  法律分析
 
  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构成了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
 
  浦东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5万元。
 
  安全是食品的最低要求,没有安全,色香味、营养都无从谈起。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和食品安全管理,深化主体责任意识,严格执行亮证亮照、进货查验等制度,保障食品安全,不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这既是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负责,也是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尽的义务。
 
  冬至已至,春有归期,在此恭祝市民朋友们冬至幸福安康!浦东市场监管将一如既往坚决贯彻“四个最严”,守牢食品安全底线,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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