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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315晚会曝光事件分析之二:木薯粉条,实“薯”造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3-18  来源:食品伙伴网  作者:徐慧
核心提示:在上一期“央视3·15晚会曝光事件分析”中,食品伙伴网对“土坑酸菜”进行了事件梳理与法规解读。本期将对“木薯粉条”事件进行梳理,并结合相关报道与法规作出解读,供行业参考。
  食品伙伴网讯 在上一期“央视3·15晚会曝光事件分析”中,食品伙伴网对“土坑酸菜”进行了事件梳理与法规解读。本期将对“木薯粉条”事件进行梳理,并结合相关报道与法规作出解读,供行业参考。
 
  1、事件概述
 
  3月15日晚,央视3·15晚会曝光了河南省禹州市夏都三粉厂、锋范农副产品、豫康三粉加工厂、禹鑫粉业、瑞田农副产品5家企业用“木薯粉”和“玉米粉”混制冒称“红薯粉条”、“山药粉条”等造假乱象。
 
  据了解,禹州是国内重要的粉条生产基地,这次被曝光的粉条在粉条原料、环境卫生等多方面不达标。譬如,加工粉条的机器上布满了污渍,狭长的过道摆满了一袋袋木薯淀粉,工人将少量玉米淀粉和木薯淀粉混合在一起铲入机器,经过多道工艺,就做成了粉条。晾晒场地紧挨厕所,污水满地,而这样的粉条,在当地被称为“通货”。市场上,木薯淀粉每斤不到2元,而红薯淀粉每斤4元左右。为了省钱,用木薯淀粉代替红薯淀粉是当地常见的生产方式。目前,禹州生产80%的红薯粉条是用木薯淀粉加15%左右的玉米淀粉做成。
 
  当晚,曝光的淘宝店铺“禹薯坊”已被关停。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属地监管部门依法查封涉事生产经营场所,查扣涉事原料及产品,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次日凌晨,禹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涉事企业进行查封,扣留,企业负责人全部被公安机关带走调查,并出台了相应的整治工作方案。
 
  2、各方观点
 
  (1)涉事方
 
  3月16日,被曝光的企业之一禹州市瑞田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法人王新拴对蓝鲸财经记者表示,以前确实是木薯粉当成红薯粉卖,已经不这样做了,现在心情很乱。此外,央视3·15晚会中提到由禹州瑞田生产的山药粉条会在一家名为“禹薯坊”的淘宝网店售卖,当晚该淘宝店铺“禹薯坊”已被关停。
 
  (2)监管部门
 
  3月15日晚,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微博@河南市场监管回应:河南省委、省政府及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针对曝光的我省禹州市粉条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红薯粉条使用木薯粉、玉米淀粉以及环境卫生条件差等问题,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责成属地监管部门依法查封涉事生产经营场所,查扣涉事原料及产品,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曝光的问题,反映了生产者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地方属地监管责任压得不实。下一步,将在进一步调查的基础上,依法严肃追究生产者的违法责任和地方的监管责任。
 
  3月16日凌晨,禹州市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六家(央视报道五家、省市场监管局又获取线索一家)违规粉条加工企业进行查封,对涉案粉条进行扣留,目前企业负责人全部被公安机关带走调查。同时,禹州市连夜出台《禹州市粉条制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并召开专题会议,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农业农村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专项整治。
 
  3、技术分析
 
  那么央视3·15晚会中曝光的“粉条”中使用的红薯粉和木薯粉究竟有什么区别呢?据查询,红薯为旋花科番薯属一年生木本植物,在我国食用习惯广泛,是一种富含膳食纤维的粗粮,深受我国消费者喜欢。木薯是大戟科绿色植物的块茎,遍布于热带气候,是灌木状多年生长农作物,是不少热带和亚热带国家的重要粮食作物,但我国物产丰富,相较之下木薯多用以做饲料和工业原料,而非主粮。鲜木薯中可能有氰苷类毒素,这类毒素水解后可生成氢氰酸,食用后易引起中毒。但做成木薯粉、木薯淀粉的过程中,毒素已经大量脱除,因此此次用木薯粉代替红薯粉制作粉条,关键还是诚信和监管问题。
 
  对于食品掺假、掺杂行为,我国法规中有明确限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违反但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4、给企业的建议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虽然“木薯粉条”使用的原料具有可食用性,但企业以价格低廉的木薯淀粉冒充红薯淀粉,并在脏乱差的环境中进行生产加工,不仅欺骗了消费者,更是触及了法律红线。
 
  作为食品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须将安全与质量放在首位,时刻警惕食品安全红线,不可有丝毫逾越。因为每发生一起食品安全事件,都将侵蚀着社会的消费安全感。企业如果总将利益放在第一位,甚至在逐利的途中忘却良知,为获得更大利润而不顾消费者,不注重产品的品牌和品质,那么最终势必会自食其果。唯有让“315”变成“365”,时刻谨记保护消费权益“不掉线”的初心,才能为企业高质量发展不断做加法,提高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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