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
经查明,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后厨食品原料区中有过期的食品原料三瓶“芥末调味油”。当事人使用上述过期的食品原料制作菜品对外销售。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处罚结果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杨处〔2022〕*********号
当事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经营场所:上海市杨浦区********
我局于2022年2月22日至上海市杨浦区********进行检查,发现该处经营者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后厨存放的三瓶“芥末调味油”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所指的违法行为,2022年2月24日,我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的后厨食品原料区中有过期的食品原料三瓶“芥末调味油”(生产日期:2021年01月12日,保质期:12个月)。当事人于2021年4月25日采购上述“芥末调味油”。当事人使用上述过期的食品原料制作菜品对外销售,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故无违法所得,过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1元。案发后,当事人已改正了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
2022年12月2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沪市监杨罚告〔202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此权利。
综上所述,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行政处罚如下: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现要求你单位: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壹万元整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杨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