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以来,为进一步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促进全省消费持续恢复和扩大,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全省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和打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突出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查处了一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案件。现公布十个典型案例,其中,食品领域案例1起,如下:
韶关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邱某德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辣椒干案
2023年3月17日,韶关南雄市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反映有人使用硫磺熏制辣椒干。当天,南雄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南雄市公安局、邓坊镇和乌迳镇人民政府分别到邱某德(以下称当事人)的空地和围房以及当事人的仓库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随即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位于南雄市邓坊镇洋西村丘屋的空地和围房使用硫磺熏制加工辣椒干,将熏蒸完成的辣椒干运送至位于南雄市乌迳镇乌迳村城隍路的仓库,硫磺熏制的辣椒干共计4.88吨(经依法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和复核,认定市场零售价格为302.8万元)。南雄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3月18日对上述物品分别实施扣押强制措施并同步进行执法抽检送检。当事人供述:其未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通过向他人收购辣椒再使用硫磺熏制加工为辣椒干对外销售,截至案发已完成销售额2.79万元。
当事人在辣椒干中超范围使用添加剂,其行为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含二氧化硫食品添加剂排除在红辣椒干等香辛料中使用,即香辛料中不得检出二氧化硫残留量。当事人使用硫磺熏制生产辣椒干,其行为属于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南雄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3月18日以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将案件移送南雄市公安局,南雄市公安局于2023年3月19日予以刑事立案。南雄市人民法院2023年10月23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处邱某德有期徒刑,处罚金,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承担相关硫磺熏制辣椒干的销毁处置费用,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扣押相关涉案物品并由南雄市公安局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