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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保护地理标志,从严打击假冒侵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1-20  来源: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号
核心提示:2024年2月18日,龙口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烟台市市场监管局移送线索,依法对某食品厂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未经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情况下,擅自在生产销售的粉丝产品上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的字样及图案。
  案情简介
 
  2024年2月18日,龙口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烟台市市场监管局移送线索,依法对某食品厂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未经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情况下,擅自在生产销售的粉丝产品上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的字样及图案。
 
  当事人在生产的粉丝产品上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的规定,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龙口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本案中,当事人在生产的粉丝产品上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不仅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合法经营企业的利益,也影响了“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形象。在此,市场监管部门提醒:“龙口粉丝”是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未经核准,不得擅自使用“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者专用标志,市场监管部门将坚持从严打击伪劣侵权、保护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守护一方品牌,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法条链接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二十三条“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相应标准组织生产。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者专用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五)在产品上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供稿:宋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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