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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餐饮环节轻微行政违法行为是否适用不予处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4-14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核心提示:餐饮环节轻微行政违法行为是否适用不予处罚?
  问:
 
  餐饮环节检查发现过期食品,依据“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5条 2. 不包括餐饮环节; )可以进行处罚; 但是依据”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第2条 1. 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2. 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 500 元,且食品未售出;3. 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4. 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5. 食品经营者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的,不予免罚。“不予处罚清单(一)没有明确”不包括餐饮环节“,是否理解为适用不予处罚?
 
  答:
 
  销售过期食品首违不罚不包括餐饮环节。在餐饮环节检查发现过期食品,符合轻微免罚条件的,可以免于处罚。
 
  回复部门: 执法稽查局时间:2025-04-10
 
关键词: 餐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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