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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83起!老年保健品违法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10-11  来源:上海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为持续强化民生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有效打击老年人保健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今年上海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了老年人保健品虚假宣传专项整治。截至8月底,共立案83起虚假宣传案件。为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为持续强化民生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有效打击老年人保健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今年上海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了老年人保健品虚假宣传专项整治。截至8月底,共立案83起虚假宣传案件。为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国科优选”经销商利用私域直播虚假宣传案(一)
 
  案情介绍:
 
  上海市宝山区峰幽食品店系“国科优选”品牌代理销售商,主要通过销售“国科优选”品牌产品获利。2025年3月起当事人为推销产品,针对老年人群体,通过开展线下“1元购鸡蛋”活动引流获客组建了微信群,并每日在群内推送“国科优选”总公司运营的直播。上述直播系在私域网站开播,需通过当事人推送的链接和密码才能观看。
 
  在2025年3月25日的直播中,推介了一款“麒瑞复合乳酸菌冻干粉”的产品,主播宣称该产品添加了一种可以抑制幽门螺旋杆菌的菌种,顾客可以到国科优选线下门店领取,一次性吃三包后到家就会觉得胃酸、胃疼明显改善。当事人为推销上述产品,亦在微信群内宣传购买该乳酸菌冻干粉可获赠具有保健功能的“暧美AMGrape诺丽双孢菇复合酵素饮品”。经查明,上述“麒瑞复合乳酸菌冻干粉”和“暧美AMGrape诺丽双孢菇复合酵素饮品”均为普通食品,不得宣传保健功能。当事人共在微信群内推送了18场直播,每场直播都进行观看且明确知晓直播内容。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宝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具体情节减轻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万元。
 
  案情评析
 
  随着银发经济浪潮,利用私域直播向老年人违规销售“保健品”的现象涌出,社会危害紧迫。当事人利用老年人追求健康的心理,通过私域直播新型且隐蔽的营销手段获利,实则侵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类型新颖、锚定线索、深查有方、规制及时,作为本市首例市监领域私域直播违法案,形成工作指引探究长效机制,指引辖区内14个点位同向调查,为整顿同类违法行为作出良好示范,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着力净化养老保健市场、护航银发经济高质量发展之决心。
 
  案例二:“国科优选”经销商利用私域直播虚假宣传案(二)
 
  案情介绍:
 
  上海市崇明区伍姐食品经营部,为“国科优选”品牌的代理经销商,主要从事特殊膳食用食品等产品销售经营。2024年6月至12月,为了推销其从北京国科优选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的“GK小分子纯肽”(特殊膳食用食品),建立多个微信工作群,通过在群内发红包、免费领鸡蛋等形式吸引周边中老年消费者进入群内,然后上传名为“国科优选”品质生活直播链接,消费者点击上述链接后,则显示为“刘教授”讲解“肽”物质具有调节血压、血脂、血糖等保健功能,进而帮助提高线下含“肽”产品的销量。同时,为进一步让中老年消费者了解“肽”物质的保健功效,当事人将上述直播链接中刘教授讲解内容转化为图片、文字形式发布在微信群内,并宣称“我们日常的血压、血脂、血糖等多样化的身体症状,肽类营养物质都可以进行很好的调控”“专门利用胶原蛋白进行粘合修复骨细胞的骨胶原蛋白肽”“肽也可以增强人体的免疫功能,肽能够调节免疫细胞的活性,间接帮助排毒”。其中,“调控血压血脂血糖”“提升人体免疫力”为保健功能,涉案食品不得宣传保健功能,当事人也无法提供涉案食品具备其他功效的依据。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崇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具体情节减轻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万元。
 
  案情评析
 
  近年来,老年保健产品市场如火如荼,吸引了一批不法商家利用老年人关心“健康长寿”的心态,虚假宣称产品功效等,高价销售产品,谋取不当利益,侵害了老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对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了危害。同时随着互联网以及智能手机的普及,不法分子通过私域直播新型且隐蔽的新型营销模式,更加剧上述类型违法行为查处难度。本案通过加强与外省市场监管部门通力协作,形成处置闭环。此案的查处,不仅有效地震慑了不法商贩,切实维护养老民生权益,而且还推动监管模式创新,对建立同类型违法行为执法稽查长效机制具有推进意义,更有助于净化市场环境,推动保健品市场规范发展。
 
  案例三:“垦道生活”品牌门店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
 
  当事人上海市静安区伦伦食品店系“垦道”品牌个体经营门店,自成立起即对外开始从事食品销售经营。2025年4月,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向消费者口头推介普通预包装食品“善百年 二酯食用油”(植物食用油)时,称该产品具有“降尿酸”“防老年痴呆”“清理体内垃圾、治疗便秘、减内脂”“降三高”等功效;在推介特殊预包装食品“垦道芝良芝灵芝孢子油蜂胶银杏叶软胶囊”“垦道科学搭档牌灵芝孢子油软胶囊”两款保健食品时,称该产品具有“防癌抗癌”的功效。
 
  进一步检查发现,当事人会不定期安排员工于门店周边居民小区内通过免费发放蔬菜,吸引50岁以上中老年消费者至其经营场所门店内,再通过会员积分福利、专人定点联系等方式招揽客户参加其组织的“互助交流会”,进行产品推介宣传。检查发现当事人组织的交流会中所播放的上述产品介绍影音内容含“让大脑、血管、心脏、肝脏、肾脏远离慢性疾病”“降尿酸、降血脂、降血栓”等宣传内容。经核实,本案所涉三款产品均为预包装食品而非药品,不具备疾病治疗功能、功效,当事人推介时所宣传上述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内容没有依据。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利用交流会、口头推介形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静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根据具体情节从轻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万元。
 
  案情评析
 
  执法实践中,此类涉老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往往行为隐蔽强、受骗者不主动举报、家属不重视等客观因素,导致了违法行为难以被发现、难以取证的监管痛点产生。就此类违法行为手段目的,多是利用老年人不与子女同住、追求身体健康、防骗意识较低的客观情况,通过线下、线上多渠道,使用口头、会议、直播等形式,诱导、欺骗老年人以明显高于生活所需购买大额商品,进而谋取暴利。本案查办过程中,办案部门从传统线下涉老经营主体门店入手,通过对前期摸排建档的主体进行风险等级研判,锁定涉事主体门店。在统一行动部署后,同时对辖区多家相关经营主体开展执法检查,第一时间固定了违法证据,有效打击了此类违法行为,为老年人群体权益保护筑起防火墙。
 
  案例四:上海老糖友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
 
  上海老糖友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系“天天营养”品牌加盟商。2024年12月,当事人为提升“安泰水之溶银杏叶精”和“安泰水之溶善尔牌辅酶Q10维生素C颗粒”两款保健食品销量,通过店员口头宣传及播放电子课件的方式向来店的老年消费者宣传“安泰水之溶银杏叶精”这款保健食品具有“促进微循环、降血糖、降血压,包括对脑梗、心梗、斑块都有效果;可以代替降压药,治疗冠心病、心绞痛”等疾病治疗功效,宣传“安泰水之溶善尔牌辅酶Q10维生素C颗粒”这款保健食品具有“冠心病一天吃两支,可以改善心脏心率”的疾病预防功效。
 
  此外,当事人在全市各门店以网点为单位定向发展老年消费群体,自行组建消费者微信群。2025年3月,当事人在微信群内发布“天天营养”品牌方提供的直播链接,向消费者宣传“安泰水之溶银杏叶精”这款保健食品具有“改善微循环,用于心脑血管疾病的治疗和预防;是药,不但有预防作用,还有治疗作用;是抗过敏的,抗肝纤维化,中度脂肪肝”等功效。上述直播属于私域直播,无法回放,在观看时需通过当事人推送的特定链接才能观看,且转发无效。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宣传保健食品具有治疗疾病功效,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杨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35万元。
 
  案情评析
 
  在网络技术助力消费场景多元发展背景下,商家瞄准老年人健康需求,借个人微信、微信群等私域渠道,以线下引流诱导消费模式违规经营,隐蔽性手段加剧社会危害。当事人联动“线下”门店宣传与“线上”私域定向直播,对保健食品进行夸大不实推广。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响应媒体线索迅速行动,开展跨区联动执法,第一时间筑牢老年群体权益防护网,同步规范市场秩序、打击违法乱象。本案作为私域营销违规典型处置案例,为同类场景监管提供实操指引,通过治理模式输出,推动辖区内业态排查整改,以监管“硬举措”筑牢市场防线,维护社会稳定,彰显净化环境、守护老年群体的决心 。
 
  供稿:市局价监竞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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