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门江海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凉茶加西药”系列案件已全部审结,“阿兵凉茶店”经营者林某、“啊峰凉茶店”经营者刘某瑶、江海区瑶草堂文昌药店经营者陈某红,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本院分别判处十个月至一年的有期徒刑。
追求疗效利润 凉茶内加西药
2020年3月,被告人陈某红在经营江海区瑶草堂文昌药店期间,为吸引顾客,用粉碎机将购进的中药麻黄磨成粉末状调配成感冒粉和止咳粉,再添加到感冒止咳茶和化痰久咳茶中对外销售。7月6日,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到瑶草堂文昌药店进行抽检,发现该凉茶店销售的感冒茶和止咳茶均检测出盐酸麻黄碱严重超标。同月31日,该局联合江门市公安局江海分局对该药店再次进行抽检,现场查获感冒粉和止咳粉一批及已开封的麻黄中药饮片一包。同日,民警将被告人陈某红传唤至文昌沙派出所接受调查。
2020年7月,林某在经营个体工商户江海区阿兵凉茶店(店铺招牌为“阿锋凉茶”)期间,为吸引顾客,使用搅拌机将乙酰氨基酚片、咳必清等西药片研磨成粉,并添加到其生产的止咳茶、消炎茶中,以每杯人民币7元、8元的价格对外销售。9月5日,被告人林某主动到江海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后被民警传唤至麻园派出所接受调查。
2020年7月,被告人刘某瑶在经营个体商户江海区啊峰凉茶店(店铺招牌为“啊锋草药店”)期间,为吸引顾客,将购进的西药乙酰氨基酚片研磨成粉,并添加到其生产的止咳茶、消炎茶中,以每杯人民币7元、8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同月31日,江门市公安局麻园派出所联合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到啊峰凉茶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凉茶店销售的多种凉茶检测不合格。随后,麻园派出所现场查扣了存放在店内的不知名粉末、清热粉末以及乙酰氨基酚片等一批西药,并将被告人刘某瑶传唤至该所接受调查。
经鉴定,林某生产的凉茶含有乙酰氨基酚、枸橼酸喷托维林西药成分。刘某瑶生产的凉茶含有乙酰氨基酚西药成分。被告人陈某红生产凉茶中含有盐酸麻黄碱西药成分。江海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并合并审理。
2020年7月6日至案发日止,被告人陈某红销售添加麻黄的凉茶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570元;被告人林某通过销售添加有对乙酰氨基酚片等西药的止咳茶、消炎茶非法获利共计478元;被告人刘某瑶通过销售添加有西药对乙酰氨基酚片的止咳茶、消炎茶非法获利共计1673元。
追究刑事责任
处以价款十倍惩罚性损害赔偿
江海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主张陈某红、林某、刘某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及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三人非法获利的款项分别为570元、478元及167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江海区人民法院对陈某红、林某、刘某瑶分别处以价款十倍惩罚性损害赔偿,即陈某红、林某、刘某瑶分别应承担5700元、4780元及16730元的赔偿金,并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开道歉。
江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陈某红、林某、刘某瑶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凉茶中掺入西药等非食品原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关于支付赔偿金方面
江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陈某红、林某、刘某瑶在出售的凉茶内添加西药成分并向不特定的消费者出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江海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陈某红、林某、刘某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关于公开道歉方面
江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陈某红、林某、刘某瑶的销售行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公益诉讼起诉人主张陈某红、林某、刘某瑶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开道歉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江海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红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同罪判处被告人林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同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同时,对三位被告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三位被告需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道歉,另判令陈某红支付赔偿金5700元;判令林某支付赔偿金4780元;判令刘某瑶支付赔偿金4780元。
案件判决后,该系列案的3名被告均服判息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今后,江海区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司法为民,心系民生,解决民忧,保障民权,积极践行忠诚为民服务的宗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