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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即将到来,蚌埠中院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涉及食品领域2个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3-13  来源:蚌埠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在“3.15”消费者权益日临近之际,3月12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结合近年来全市法院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审理情况,从基本案情、裁判结果、典型意义上进行归纳分析,梳理出十大典型案例对外发布。典型案例涉及刑事、民事其中民事案件中还含有公益诉讼等案件类型。
  在“3.15”消费者权益日临近之际,3月12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结合近年来全市法院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审理情况,从基本案情、裁判结果、典型意义上进行归纳分析,梳理出十大典型案例对外发布。典型案例涉及刑事、民事其中民事案件中还含有公益诉讼等案件类型。

  此外法院还针对每一案例的典型意义,从消费者如何依法维权予以温馨提示,从违法成本等方面对经营者予以善意提醒,立足审判职能、延伸司法服务,积极引领营造诚实守信社会环境,共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刘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

  【关键词】:食品安全、罂粟、禁止令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在其经营的牛肉汤料包内放入29颗罂粟,后将料包放入牛肉汤内,加工出售给前来消费的顾客。固镇县城关镇市场管理局工作人员在检查时发现该料包,并将在店内提取的牛肉汤送往相关检测机构检测,该牛肉汤内罂粟碱残留量为181ug/kg,吗啡残留量为196ug/kg,可待因的残留量为77ug/kg,均为国家食品规定中禁止添加的添加物。

  【裁判结果】

  固镇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扣押的料包及罂粟壳,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不断提高,人们对于食品安全的信任危机也不断加重。该案是蚌埠市法院回应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期盼的代表性案件,固镇县人民法院坚决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不仅净化了食品市场,让广大老百姓“吃的放心”,切实提升了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感;而且有助于广大民众知晓刑法关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认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具体手段和形式,认清其危害性,在全社会形成支持惩治和预防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良好氛围。

  蚌山区人民检察院与张某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赔礼道歉

  【基本案情】

  被告张某在其经营小吃店使用“安琪”无铝害复配油条膨松剂、食盐、小苏打等材料加工油条800根,并以每根1元的价格对外销售,经蚌埠市蚌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2根,其余油条当日已销售完毕,赢利200元。经检验,当天销售的油条铝的残留量232m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损害了公共利益。公益诉讼起诉人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就其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在蚌埠市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承担惩罚性赔偿金7980元。

  【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张某于2020年8月31日一次性支付原告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7980元;被告张某于本调解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市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物质条件,食品安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强制性食品安全标准是食品安全最重要的保障,只有食品符合相应强制性食品安全标准才能保证食品安全。食品生产和销售者必须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生产销售食品。现行法律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告利益,相关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受理审判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司法保护力度,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关键词: 消费者 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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