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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食品行业热点新闻:市场监管总局出手,社团团购严格遵守“九个不得”;“辛巴燕窝事件”处罚结果出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2-31  来源:食品伙伴网  作者:文雯
中共质检总局党组关于巡视整改情况的通报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核心提示:12月即将过去,这一个月里食品行业有哪些热点新闻呢?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民法典发布以后首次发布的有关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相关的司法解释。
  食品伙伴网讯 12月即将过去,这一个月里食品行业有哪些热点新闻呢?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民法典发布以后首次发布的有关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相关的司法解释。12月23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辛巴直播带货即食燕窝”事件处理情况,两家涉事公司共计被罚款290万元,对辛巴所属广州和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处90万元行政罚款,对燕窝提供方广州融昱贸易有限公司处200万元行政罚款,并责令双方停止违法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发布了五个食品安全民事纠纷典型案例。

  《解释》主要对食品安全民事责任主体认定、赔偿责任承担以及诉讼程序等方面作出规定,共14条。

  明确责任承担主体,及时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解释》第1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诉请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赔偿损失,被诉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赔偿责任应由生产经营者中的另一方承担为由主张免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规定目的在于落实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1款规定的首负责任制,避免生产经营者之间相互推诿,及时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外,《解释》明确了公共交通运输中的食品安全责任承担主体。实践中,承运人在运输途中向旅客提供食品或者餐饮服务,有时会发生食品过期或者霉变损害旅客身体健康的情况。《解释》第4条规定,公共交通运输的承运人向旅客提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旅客有权主张承运人承担作为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赔偿责任,并明确不论是免费提供还是有偿提供,承运人均应保证所提供的食品的安全性,不得以食品是免费提供为由进行抗辩。

  明确电商平台自营及自营误导责任,促进食品网购环境持续优化。实践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包括提供平台服务和开展自营业务两种模式,两种经营模式存在根本的差别。《解释》第2条对平台自营相关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其中第1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标记自营业务方式所销售的食品或者虽未标记自营但实际开展自营业务所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有权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作为食品经营者的赔偿责任。同时,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电商平台所作的标识等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情况,第2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虽非实际开展自营业务,但其所作标识等足以误导消费者,让消费者相信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营,消费者有权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作为食品经营者的赔偿责任,以加强对网购食品消费者的保护。

  明确惩罚性赔偿不以造成人身损害为前提,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实践中,对于生产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是否需以造成人身损害的后果为前提,存在不同的观点和认识。我们认为,食品安全法旨在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惩罚性赔偿以造成人身损害后果为前提,不利于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也不利于鼓励消费者维权。《解释》第10条明确,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切断“黑作坊”食品的生产经营链条,从源头上打击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解释》第11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着眼于打掉“黑作坊”食品的生产经营链条。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的预包装食品,不仅生产者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经营者也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让经营者不愿、不敢经营“黑作坊”食品,切断“黑作坊”食品的经营链条。另外,实践中,“黑窝点”“黑作坊”“黑市场”往往形成产供销一条龙,对于明知从事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仍提供便利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解释》第5条明确规定,消费者有权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3条的规定主张该单位或者个人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力求斩断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前后端链条,从外围源头上打击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

  明确进口食品经营者责任,把好进口食品安全关。司法实践中,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仅以进口食品经过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为由主张进口食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此类主张是否应予支持,司法实践中曾存在争议。《解释》第12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如果进口的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暂予适用的标准,销售者、进口商等经营者就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其仅以进口的食品符合出口地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已经过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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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监管总局:社团团购严格遵守“九个不得”

  12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商务部组织召开规范社区团购秩序行政指导会,阿里巴巴、腾讯、京东、美团、拼多多、滴滴6家互联网平台企业参加。

  会议强调,互联网平台企业要严格规范社区团购经营行为,严格遵守“九个不得”:

  一是不得通过低价倾销、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方式滥用自主定价权。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严禁以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

  二是不得违法达成、实施固定价格、限制商品生产或销售数量、分割市场等任何形式的垄断协议。

  三是不得实施没有正当理由的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搭售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四是不得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排除、限制竞争。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申报标准的,应当事先申报,未申报的一律不得实施集中。

  五是不得实施商业混淆、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危害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严禁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进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欺骗、误导消费者。

  六是不得利用数据优势“杀熟”,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七是不得利用技术手段损害竞争秩序,妨碍其他市场主体正常经营。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八是不得非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给消费者带来安全隐患。

  九是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危害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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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辛巴燕窝事件”处罚结果出炉:两家涉事公司共计被罚290万元

  12月23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辛巴直播带货即食燕窝”事件处理情况,两家涉事公司共计被罚款290万元,对辛巴所属广州和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处90万元行政罚款,对燕窝提供方广州融昱贸易有限公司处200万元行政罚款,并责令双方停止违法行为。

  关于广州和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调查处理情况,通报显示,广州和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翊公司”)作为涉事直播间的开办者,受商品品牌方广州融昱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昱公司”)委托,于2020年9月17日、10月25日,安排主播“时大漂亮”通过快手直播平台推广商品“茗挚碗装风味即食燕窝”。在直播带货过程中,主播仅凭融昱公司提供的“卖点卡”等内容,加上对商品的个人理解,即对商品进行直播推广,强调商品的燕窝含量足、功效好,未提及商品的真实属性为风味饮料,存在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拟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9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关于广州融昱贸易有限公司的调查处理情况,经调查,和翊公司直播期间投放的商品购买链接,是融昱公司在天猫平台开设的“茗挚旗舰店”,消费者点击上述链接可直接进入该网店购买涉案商品,收款和发货等行为均由融昱公司实施。据此,市场监管部门认定涉案商品的销售主体是融昱公司。融昱公司为和翊公司直播活动提供的“卖点卡”,以及在天猫“茗挚旗舰店”网店发布的内容,均存在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涉案商品产地的市场监管部门抽检,融昱公司销售的“茗挚碗装风味即食燕窝”的13个项目,符合GB 2760-2014、Q/DZXY 0010S-2020、GB 14880-2012要求,但该商品标签存在瑕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市场监管部门拟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0万元的行政处罚。

  回顾“辛巴糖水燕窝”事件,可谓一波三折,不断反转。11月初,有网友称,辛巴旗下主播“时大漂亮”的直播间内售卖的茗挚碗装风味即食燕窝产品为糖水。11月6日,辛巴背后的团队辛选官方微博发布律师声明称其所售燕窝均为合格产品。11月14日,职业打假人王海通过其微博称,辛巴直播间所售的燕窝是风味饮料不是燕窝。11月20日上午,辛选官方微博回应声明称,在王海提供的检测报告里也显示该产品是“含有燕窝成分:唾液酸”;如果消费者对于这款产品有任何不满,可以向“茗挚”天猫旗舰店申请退货退款。随后事件再次出现反转,11月27日,辛巴在微博回应称,“茗挚”品牌燕窝产品在辛选直播间推广销售时,确实存在夸大宣传,辛选直播间将召回全部售出产品,并退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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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乳制品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

  12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通知,印发了《乳制品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方案》明确了总体目标,到2023年,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管法规标准体系更加完善,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大幅提升,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率达到100%,乳制品监督抽检合格率保持在99%以上。

  乳制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更加完善,规模以上乳制品生产企业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达到100%。乳制品生产企业原辅料、关键环节与产品检验管控率达到100%,食品安全自查率达到100%,发现风险报告率达到100%,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合格率达到100%。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自查与报告率达到100%。乳制品生产企业自建自控奶源比例进一步提高,产品研发能力进一步增强,产品结构进一步优化,生产工艺进一步改进,乳制品消费信心进一步增强。

  《方案》要求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一是督促企业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乳制品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增强全面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责任意识,有效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设立食品安全管理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组织培训、考核合格。

  二是督促企业加强全过程控制。加强奶源管理,提高自建自控奶源比例,开展牧场审核,严格奶牛养殖环节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管理,尽量缩短生鲜乳运输距离,对生鲜乳收购、运输实行精准化、全时段管理。加强原辅料管控,建立供应商审核、原辅料验收贮存管理、不合格原辅料处置等制度,强化进口商资质、原辅料合格证明等文件审核。加强过程管理,全面实施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加强生产过程中原辅料称量、投料、杀菌、灌装等关键点控制。

  三是督促企业加强风险防控。加强食品安全自查,定期对产品研发、原辅料采购贮存、生产条件、设备状态、产品检验、标签标识、生产记录等方面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并报告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还要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集团公司应定期对所属工厂进行检查。鼓励企业选择食品安全专业机构开展第三方检查评价。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对监督检查、抽检监测、媒体报道、投诉举报等反映的问题立即进行排查分析,及时消除风险隐患。加强食品召回演练,对上市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乳制品,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实施召回,及时告知消费者,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危害。

  四是督促企业加强检验把关。严格落实原辅料把关和产品出厂检验义务,加强原辅料、半成品、成品以及生产卫生状况的检验检测。鼓励生产企业探索基于产品研发、原料把关、过程监控、定期监测等控制措施,合理设定低温短保质期乳制品微生物等检验项目和频次。鼓励集团公司设立中心实验室,对所属乳制品工厂统一进行检验把关,提高效率、节约资源、降低成本。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要对出厂产品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实施全项目逐批检验,不得实施委托检验,加强对质量安全风险指标的检验检测。

  五是引导企业加强创新研发。加强低温乳制品冷链储运设施建设,发展智慧物流,建设信息化平台,整合末端配送销售网点,全程监控储运和销售温度,确保产品安全与品质。加大企业信息化建设投入力度,鼓励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实现产品全程可追溯。加大研发投入,加强产品创新,增品种提品质,优化加工工艺,做大做强主打产品,提升企业竞争力。鼓励集团公司整合技术力量统一设立研发部门,独立或者通过产学研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科研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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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建议明确豆芽等产品的类别

  11月28日,在中国政府网上,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通报了国务院第七次大督查收集转办部分意见建议的情况,其中,针对豆芽类别认定不一致问题,建议明确豆芽等产品的类别。

  在关于完善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的意见建议中提到,黑龙江省有关单位反映,由于有关部门对豆芽的类别认定不一致,原卫生部和原质检总局认为豆芽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原农业部认为豆芽属于食品,导致地方在监管方式上还不完全统一。按食品进行管理的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按食用农产品进行管理的在市场销售不需要取得许可。建议明确界定豆芽等产品的分类标准和产品属性,进一步统一监管方式。因此,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建议进一步明确豆芽等产品的类别,拟转办部门为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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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监管总局印发《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

  12月4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通知,印发了《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规定》共有16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推动“检管结合”。明确监管人员可自行抽样或参与抽样。现场抽样时,监管人员可对抽样场所开展监督检查,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不履行法律义务、存在违法行为的,及时固定证据、依法查处,提高监管执法效率,形成监管合力。

  二是针对产品特性规范抽样。一是明确易腐烂变质的食用农产品可进行均质处理,防止因样品腐烂变质无法实现复检。二是考虑到食用农产品与普通食品的属性特点差异,规范抽样信息采集,明确食用农产品的“抽样批次”概念,以利于有效开展核查处置和追查不合格产品来源。三是明确食用农产品的备样应按规范冷藏或冷冻储存。

  三是多措并举震慑违法行为。明确市场监管部门除依法监督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采取风险控制措施,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外,还将采取以下措施:作为重点监管对象跟踪抽检,公布监督抽检结果和核查处置信息,将核查处置涉及的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四是加强不合格信息通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涉及种植、养殖环节和进口环节的,由组织抽检的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向产地同级农业农村部门或者海关通报。

  五是明确适用范围。考虑到各地食用农产品监管制度和要求存在差异,明确各省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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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12月1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1月18日。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是细化国家标准的制定范围。《标准化法》提出“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办法(征求意见稿)》结合国家标准化工作实践,进一步细化了国家标准的制定范围,并在该范围的基础上区分推荐性标准和强制性标准。

  二是对标准样品做出规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标准化法》第二条的“标准样品”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将标准样品定位于“对需要有实物对照的技术要求”,“标准样品和相关标准配合使用,用于测试、比对等活动。”同时明确标准样品的编号规则。

  三是明确制定国家标准的要求。《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标准制定阶段分别做出程序性规定。为保障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增设标准验证、立项评估、报批稿审核及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制度。为提升标准制定透明度,强化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的相关程序要求。为提升标准的适用性,严格要求标准制定周期。明确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处理原则。

  四是增加标准供给手段。为适应国际贸易、产能和装备合作需求,明确国际标准的采用和转化运用,同步开展国家标准外文版编译、发布工作。同时,为满足不断增长的标准需求,加强政府主导制定标准与市场主导制定标准的衔接,拓宽了国家标准的制定渠道,增设团体标准转化制定的特殊程序。为应对突发紧急事件,明确制定过程中可以缩短时限要求。对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引导其发展或具有标准化价值,暂时不能制定为国家标准的项目,可以制定为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五是促进标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标准出版后,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免费公开国家标准文本,供公众查阅、下载。同时明确新旧标准转换效力、国家标准宣贯和解释等标准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对实施中产生的问题,通过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渠道反映,作为标准复审的依据,建立从实施到制定的反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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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辅酶Q10等五种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公布

  12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辅酶Q10等五种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公告,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涉及辅酶Q10、破壁灵芝孢子粉、螺旋藻、鱼油、褪黑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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