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徽省食品生产企业约谈制度》的起草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原省食药监局2014年12月29日依法制定发布的《安徽省食品生产企业约谈制度(试行)》实施至今已近9年时间。9年来,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强化制度运用,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生产安全风险防控,提升食品生产安全监管效能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更好地适应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工作新要求,提高制度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有必要对试行制度进行修订完善,并按程序转化为正式制度,以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安徽省食品生产企业约谈制度》(以下简称《约谈制度》)的修订出台,将进一步推动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食品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切实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约谈的含义是什么?
根据《约谈制度》规定,约谈是指安徽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约谈单位”)为防范和控制食品生产活动中潜在食品安全隐患,解决已经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通过与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的方式,督促企业及时查明原因,排除隐患,解决问题,消除影响。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约谈不同于提醒告诫、宣传培训等常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其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一十四条,有法定的适用情形,且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三、根据《约谈制度》,约谈单位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开展约谈?
企业存在下列食品安全隐患或食品安全问题情形之一,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可以开展约谈:
(一)未建立健全或未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监督检查和抽检监测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或食品安全隐患;
(三)有关部门通报、媒体曝光等涉及食品安全问题;
(四)未及时处理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经确认属实;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四、根据《约谈制度》,组织约谈的主体和参加约谈的人员分别有哪些?
约谈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省、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组织实施。
约谈单位参加约谈的为相关职能处(科、股)室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分管负责人视情参加。
被约谈企业参加约谈的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和其他相关人员视情参加。
省、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直接组织约谈时,可视情要求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共同参加约谈。
五、根据《约谈制度》,约谈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约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宣传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
(二)通报企业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和问题,督促企业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三)听取企业对问题性质的认识、原因分析及下一步措施;
(四)要求企业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督促企业尽快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或解决问题;
(五)了解企业对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需求,听取有关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需要约谈的内容。
六、根据《约谈制度》,约谈工作如何按程序进行?
约谈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约谈经约谈单位负责人决定后,由相关职能处(科、股)室具体组织实施;
(二)约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被约谈企业,告知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书面材料等;
(三)被约谈企业应根据约谈事由提前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主要问题、原因分析以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四)被约谈企业对约谈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约谈单位应充分听取被约谈企业的意见,被约谈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约谈单位应当采纳;
(五)约谈时,约谈单位应当至少有2名工作人员在场,并在约谈后形成约谈纪要。
七、解读人及政策咨询服务电话
解读人:省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监管处 马宣红
咨询电话:0551-63356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