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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省特殊食品经营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2-25  来源: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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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安徽省特殊食品经营管理办法。
  一、修订背景
 
  2022年10月以来,市场监管总局先后颁布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修订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制定出台了《网络销售特殊食品安全合规指南》《特殊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操作指南》等文件。原省局印发的《安徽省特殊食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与现行规章不一致,且不能满足监管需求。
 
  二、起草过程
 
  2023年10月份,安徽省市场监管局特殊食品监管处依据总局4个部门规章和2个指南文件,对《安徽省特殊食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完善,形成修订征求意见稿。11月份,通过省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征求意见,并向省局有关处室、各市市场监管局征求意见。截至12月1日,共收到反馈意见4条,采纳1条,不予采纳3条。根据征求意见反馈情况,修改完善形成《安徽省特殊食品经营管理办法(修订送审稿)》提请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并经2023年第3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三、修订情况
 
  修订后的《安徽省特殊食品经营管理办法》共计6章32条,主要包括总则(7条)、经营资质(4条)、经营行为(7条)、标签说明书和广告(3条)、监督管理(9条)、附则(2条)等章节。主要修订情况如下:
 
  1.删除标题中的“试行”。
 
  2.第一条修订增加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据。
 
  3.新增第六条修订调整为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的要求,与总局《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要求一致。
 
  4.删除原第八条,总局新修订的《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中食品经营许可证书特殊食品经营项目已取消。
 
  5.第九条修订新增了“展示其电子证书”的展示方式,与总局新修订的《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表述保持一致。
 
  6.第十一条修订增加了销售特定全营养食品经营资质相关要求,与总局新修订的《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表述保持一致。
 
  7.第十九条修订调整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签标注内容,明确产品名称、注册号、适用人群以及“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应在主要展示版面标注。与总局新修订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表述一致。
 
  8.第二十八条修订了诚信经营活动激励措施。将原条款中“对参与特殊食品专区专柜诚信经营活动的经营者采取以下激励措施(四)在行政许可、备案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提供便利措施”修订为“(四)在‘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等相关工作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与“食安安徽”品牌建设有效衔接,将激励措施落到实处。
 
  解读人:陈姗姗 联系方式:0551-63356731

    相关报道: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特殊食品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市监特食〔2023〕2号)

 
关键词: 食品 管理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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