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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关于加强对流动餐饮摊点食品安全监管的建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5-1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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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梁艳玲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流动餐饮摊点食品安全监管的建议(第2024526号),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单位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自治区十四届

  人大二次会议第202452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梁艳玲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流动餐饮摊点食品安全监管的建议(第2024526号),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单位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重大方略要求,深刻把握食品安全新形势新要求,持续压紧压实各方责任,推动食品安全与高质量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认真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充分就业增强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工作部署,大力支持灵活就业健康发展,严守安全底线,全力服务好小摊小店发展。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是完善法规政策。市场监管部门推动自治区人大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同时配套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摊贩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政府部门对食品摊贩行业的管理责任和义务,又给食品摊贩行业立下了规矩,确保这些行业不游离在监管之外,宽严相济,且具有温度;规定了对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食品摊贩持身份证件和健康证明向经营所在地乡镇、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即可领取食品摊贩备案卡,备案程序简单、手续简便,不收取任何费用。住建部门推动自治区人大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明确了广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性质、权限和范围,划定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需要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确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集中行使交通管理方面的侵占城市道路、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无证经营等行政处罚权。二是督促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对食品摊贩开展监督检查,检查其保持制售食品的设备、设施清洁卫生以及防尘、防蝇等卫生防护器具配备使用情况,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售货工具清洁、无毒、无害,符合卫生要求和食品用包装材料标准,餐具、饮具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有效健康证明。要求食品摊贩不得经营来源不明的食品,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制作食品,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三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将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加强对食品摊贩的日常监督检查。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大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督检查力度,今年以来已对包括食品摊贩在内的1.36万户食品经营者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对发现未备案的食品摊贩,主动采集食品摊贩的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经营范围等相关信息,告知其办理备案手续规定,督促其到经营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合法经营。截至2024年3月11日,有效期内食品摊贩备案共有16875户;2023年1月1日以来,新增备案8877户,其中2024年以来新增备案754户。四是加强食品摊贩食品安全抽检。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每年均制定全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计划,按照广西常住人口3.3批次/千人确定抽检总任务数量,坚持统筹协调,自治区、市、县三级分工,各有侧重,减少重复抽检;坚持检管结合,发挥抽检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作用,进一步提升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将“三小”食品等列入重点抽检品种,结合“你点我检”活动对食品摊贩经营的食品开展抽样检验,严防严管严控食品安全风险。2024年以来,共对小摊贩食品安全抽样检验362个批次,累计检验1454个项目,发现不合格4批次,不合格率为1.80%,不合格项目为农药残留及重金属超标。
 
  二、存在的问题
 
  (一)基层监管力量薄弱。食品摊贩流动性强,对监管执法普遍采取“打游击”、“躲猫猫”的形式。基层监管执法力量不足,难以对食品流动摊贩实施全覆盖式的检查。
 
  (二)食品摊贩经营者安全意识需进一步加强。食品摊贩经营者往往规模不大,且多是低收入和受教育程度低等人群组成,有的摊贩进货查验把关不严,为了降低成本,可能会选择不正规的进货渠道,导致原料无索证。
 
  (三)易引发舆情。当前经济形势下行压力大,导致社会整体公共情绪趋于不稳定,社会公众同情弱者的一致性思维意识愈发增强,对食品摊贩严格执法极易形成舆论旋涡,社会公众在不明原委、不了解实际的情况下形成网络、社会等各方面的声援食品摊贩、流动摊贩,相关政府行政部门面临巨大的舆论压力。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做好登记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依法实施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摊贩未备案的,主动采集相关信息,告知其办理备案手续规定。
 
  二是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全面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摊贩经营者要对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认真核查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确保采购的食品、加工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来源明确并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督促其认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采用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食品安全进行自查并记录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三是规范食品摊贩经营行为。重点以食品安全舆情、日常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信息等为导向,开展食品摊贩的风险隐患排查,列出风险隐患清单,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问题,集中治理,实现风险隐患排查常态化,严防发生区域性食品安全事故。加强对食品摊贩经营的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对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依规定及时处置。
 
  四是推动解决占道经营问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相关规定,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食品摊贩不在指定区域占用公共场所摆摊设点、沿街叫卖,影响交通或者他人生产生活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食品摊贩,扣押经营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五是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免费举办培训班、发放食品安全知识图册和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小食品摊贩从业人员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做好各类食品安全政策解读,采取通俗易懂的方式,让广大食品摊贩经营者更好理解掌握政策内容,营造有利政策施行的良好氛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食品摊贩先进典型进行表彰奖励,开展诚信经营等选树活动,强化正向激励。
 
  六是促进健康发展。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城市管理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职能部门合理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路段),确定经营时段,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鼓励、引导和支持食品摊贩进入集中场所、街区或者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或者在指定的区域(路段)、时段经营。建立重点时段,地域巡查机制,根据食品摊贩摊点流动性大等特点,加强高峰时段、重点区域的监管,对发现存在问题的食品摊贩加强普法教育。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工作的关心支持。

  附件:   P020240506581437475482.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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