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网讯 自今日(9月17日)起,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两大重要国家标准开始实施。
据悉,这两项标准于2017年3月17日由国家卫计委公开发布,替代原有的《GB 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1-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两项标准。
与旧版标准相比,新版的GB2762-2017标准主要变化有:删除了稀土限量的要求;修改了应用原则;增加了螺旋藻及其制品中铅限量要求;调整了黄花菜中镉限量要求;增加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辅食营养补充品、运动营养食品、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更新了检验方法标准号;增加了无机砷限量检验要求的说明;修改了附录A。
新版的GB2761-2017标准主要变化有:增加了葡萄酒和咖啡中赭曲霉毒素A 限量要求;增加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辅食营养补充品、运动营养食品、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删除了表1中酿造酱后括号注解;更新了检验方法标准号;修改了附录A。
要注意的是,这两大标准在实施中需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生产,符合食品污染物(真菌毒素)限量标准要求。二是对标准未涵盖的其他食品污染物(真菌毒素),或未制定限量管理值或控制水平的,食品生产者应当采取控制措施,使食品中污染物(真菌毒素)含量达到尽可能的最低水平。三是重点做好食品原料污染物(真菌毒素)控制,从食品源头降低和控制食品中污染物(真菌毒素)。四是鼓励生产企业采用严于GB2761、GB2762的控制要求,严格生产过程食品安全管理,降低食品中污染物(真菌毒素)的含量,推动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食品伙伴网提醒生产企业, GB 2761及GB 2762属于强制执行的标准,新标准实施后,其他相关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自今日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11)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2)废止。在新标准实施日期前已生产的食品,可在产品保质期内继续销售。同时,食品污染物的检验方法应按照《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引用的检验方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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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17)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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