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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常见问题答疑系列--净含量、营养标签相关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10-28  来源:食品伙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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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25)和《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0号)发布后,企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及困惑。为此,食品伙伴网针对企业普遍关注的净含量、营养标签相关的标识问题,进行了系统的梳理与解答,以供大家参考。
   食品伙伴网讯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25)和《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0号)发布后,企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及困惑。为此,食品伙伴网针对企业普遍关注的净含量、营养标签相关的标识问题,进行了系统的梳理与解答,以供大家参考。
 
  一、净含量相关

  01

  调理鸡这种产品的净含量应该怎么标?

  答:若能做到定量,按照《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标注。做不到定量以计量方式销售的,标注“计量称重”等字样。
 
  02

  冷冻产品加冰衣了,怎么标注净含量?

  答:根据JJF 1070-2023对于“净含量”以及“包装材料”的定义,以及附录 F.3.1 的描述,净含量是不包括冰衣的,标注净含量时需按照去除冰衣的量进行标注。
 
  03

  即食海参单个真空包装,也得标注净含量和规格吗?如果必须标注,按什么要求标注?

  答:定量预包装食品需要标注净含量,以计量方式销售的非定量预包装食品标注“计量称重”等字样。最小销售单元为单个包装,不强制标示规格;最小销售单元中含有多件预先定量食品的,按照《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标注规格。
 
  04

  包装净含量是否可以标注“计量称重”?

  答:可以。《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以计量方式销售的非定量预包装食品无法标注净含量的,应当标注‘计量称重’等字样”。

  05

  烧鸡、猪蹄属于预包装食品,按GB 7718规定需要标注净含量,但重量不一该如何标示?标“计量销售”可以吗?

  答:GB 7718-2011规定预包装食品是预先定量包装或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依据该标准的要求,预包装食品的产品净含量不能标示“计量称重”。GB 7718-2025对预包装食品的范围进行了修改:预先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以计量方式销售的食品也属于预包装食品。若产品提前执行GB 7718-2025,那么净含量可以标示为“计量称重”。
 
  06

  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标准4.1条款中是由单件净含量范围来确定空隙率,此处“单件净含量”指向的是最小销售单元的整体净含量,还是内含独立包装件的最小净含量?

  答:GB 23350标准3.6条关于单件的定义:具有独立包装且净含量标注明确的物品,所以“单件净含量”指的是内含独立包装件的最小净含量。
 
  二、营养标签相关

  01

  按照GB 28050-2025要求,符合0界限值的情况,是否还需要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0?

  答:需要标示。根据GB 28050-2025标准6.5 条:“当每100g或100mL食品中能量或某营养成分含量小于或等于表1规定的‘0’界限值时,应标示为‘0’”。
 
  02

  食品原料的营养成分表反式脂肪酸是0,产品的营养成分表里还需要标示反式脂肪酸吗?

  答:如果原料使用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则需要在产品的营养成分表标识反式脂肪酸。根据GB 28050-2025标准4.4条:“当食品或其配料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应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同时,GB 28050-2025问答中第(九)条指出,若食品或其配料中仅含有天然存在的反式脂肪酸不要求强制标示,可以选择标示。若对反式脂肪酸进行声称,则需要强制标示出其含量,并且必须符合标准中的声称要求。
 
  03

  计算能量值的时候,脂肪不足0.5g,标注为 0,饱和脂肪有0.2g需要标注,那么是否要将饱和脂肪的0.2g计算进去?

  答:不需要。根据GB 28050-2025中2.3规定,食品中能量的计算根据供能成分标示值与相应能量换算系数的乘积加和而得。
 
  04

  新品上市未送检营养成分表,抄袭其他厂家的同类产品的,会如何处罚?

  答:《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食品的标签不得含有虚假内容,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的内容负责。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或者标签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 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关于营养成分含量标示值的确定,GB 28050-2025 标准6.4条:“可以采用现行有效的标准方法测定获得,也可根据配方原料组成利用《中国食物成分表》及其他来源可信的数据计算获得。判定营养成分含量标示值准确性时,宜综合考虑标示值的确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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