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网讯 标签常见问题答疑系列--酒类产品标识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25)和《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0号)发布后,企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及困惑。为此,食品伙伴网针对企业关注的酒类产品标识相关问题,进行了系统的梳理与解答,以供大家参考。
 
  一、酒类用的瓶子是不规则的,最大表面积怎么算?
  答:参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25)C.1.3其他形状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计算方法,以呈平面或近似平面的表面为最大表面面积。如有多个平面或近似平面时,应按其中面积最大的一个计算。如没有明确的平面或近似平面,应为包装物或包装容器平铺后总表面积的40%。
 
  二、“当酒的温度低于10℃时,允许出现白色絮状沉淀物质或失光,10℃以上时应逐渐恢复正常。”可以作为食品声称吗?
  答:不属于食品声称,属于产品质量说明。若标准法规中明确规定,可作为产品质量说明;若标准法规中并无规定“允许”出现白色絮状沉淀物质或失光,可能会涉嫌虚假宣传,建议修改描述。
 
  三、啤酒标签上必须标注保质期到期日期和致敏物质吗?
  答:根据GB7718-2025中10.1规定,酒精度大于或等于10%vol的酒类,在标识生产日期的前提下,可以豁免标识保质期到期日;致敏物质强制标识,符合GB7718-2025中附录D豁免规定的,可不标识。
 
  四、啤酒标签上配料中标注“酵母”符合要求吗?如果标注的这个“酵母”已经灭活了,按照新标准(7718-2025)需要标注“灭菌型”在质量等级后面吗?
  答:依据GB7718-2025生产过程中直接添加的菌种,未经灭活或去除工艺的,应当标示所添加菌种的具体名称,可同时标示相应菌株号及菌种含量。上述菌种经过灭活或采取过滤等方式去除的可不标示,如标示,应在食品属性名称或配料表的临近位置明示产品的杀菌工艺,或标示“经灭活”“非活菌型”“杀菌型”“灭菌型”等能充分说明菌种已无活性的词语。
 
  如果啤酒配料中的酵母未灭活,可以标注“酵母”。如果已灭活或去除可以不标识,如果标识“灭菌型”需在食品属性名称或配料表的临近位置明示,不建议标识在质量等级后面。
 
  五、产品标签上是否必须标识产品类型?比如啤酒,执行GB/T4927-2008,需要在产品标签上标识出产品的类型吗?如果需要标识,产品类型是要标淡色、浓色、黑色还是要标熟啤酒、生啤酒、鲜啤酒?
  答:目前GB7718及《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并未明确规定食品标签上必须标示“产品类型”,但是企业在设计标签时,需考虑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标识。
 
  1)当食品没有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规定的名称,而是选择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等无法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的,可在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标识产品类型。
 
  2)某些类别的食品在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如糖果)或执行标准的标签要求中规定需要标识产品类型的。
 
  3)食品所执行的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细分类别,大的类别不能反映真实属性,需要根据标签标识的产品类型判定细分类别。
 
  4)其他特殊规定的。啤酒产品执行标准GB/T4927-2008中明确了不同的分类,但是未强制标识产品类型,所以即使企业未标识产品类型也没有违规。但是基于市场抽检等质量技术指标的判断,建议企业根据产品实际标识产品类型。按照工艺的分类及按照色度分类标识产品类型都是可以的。但是建议按GB/T4927-2008标准条款“4产品分类”中的类别标识。关于“熟”“生”“鲜”,结合GB7718-2025“菌种标识”要求,可以通过“灭菌型”或“活菌型”进行简单判断。
 
  六、白酒发酵的大曲要在原料中标出来吗?
  答:白酒中的大曲作为传统糖化发酵剂,在酿酒过程中通过微生物作用将淀粉转化为糖类,其在终产品中已失去活性,依据GB7718-2025无需在标签中直接标注“大曲”或“糖化发酵剂”。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酒曲有关问题的复函》,酒曲是我国酿酒行业传统糖化发酵剂、属于食品发酵用菌种。根据酒曲的制作原料、制作工艺以及在酿酒过程中的作用等,不需要在终产品标签中标示酒曲。
 
  七、白酒包装上图案用繁体字可以吗?与包装上标签产品名称一致可以吗?
  答:可以,根据《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标示事项使用的文字应当为规范汉字,可以同时使用与标注内容有对应关系的繁体字、拼音和外文,但是使用的繁体字、拼音和外文字高不得大于相应内容的规范汉字字高。少数民族文字的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葡萄酒标签上需要标注原汁含量以及葡萄品种、葡萄产地的所占比例吗?
  答:正常情况下,葡萄酒可以不标识“原汁含量”、葡萄品种及葡萄产地。但是企业需要结合执行标准及卖点宣传标识的内容判断,如执行GB/T15037标准时,可以不标识“原汁含量”,但是若卖点宣传时,强调“某品种葡萄”或“某产地葡萄”,则属于强调有特性的配料,需要标识其添加量或含量。
 
  以上解答仅代表食品伙伴网意见,供交流学习,具体以标准文本和官方发布的指南问答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