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消费者杨先生向临海市消保委反映,其在某菜场猪肉摊贩购买了新鲜猪肉31.5元,到家准备烹饪时发现猪肉已经发臭,认为存在安全隐患,杨先生当场去找商家理论,双方协商不下,于是请求临海市消保委介入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杨先生的投诉材料之后,工作人员立即对当事人经营的猪肉摊位进行走访。在现场走访中,工作人员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使用的灯光是紫色的,导致无法看清猪肉的真实颜色,看不清猪肉是否新鲜。同时工作人员现场检查了当事人猪肉的索证索票材料,查明进货来源。工作人员现场告知当事人,根据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现场督促经营户尽早更换相关照明设施,以免误导消费者。最终,经过调解,当事人退还杨先生猪肉货款31.5元。
【案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当事人使用的“生鲜灯”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显然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消费警示】
临海市消保委特提醒广大消费者:
一、在购买食用农产品时要仔细看清有无变质腐败的情况。
二、购物凭证要留存,若消费者购买后发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可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或向当地消保委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