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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食品行业监管政策概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5-07  来源:食品伙伴网  作者:文雯
核心提示:2024年4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健委、国家食品安风险评估中心等部门发布了一系列食品行业监管政策,食品伙伴网整理汇总如下:市场监管总局公布《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进口保健食品注册备案申请有关领事认证材料简化;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保健食品原料人参 西洋参 灵芝备案产品技术要求》;JJF 1070—2023《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第1号修改单批准发布等。
  食品伙伴网讯 2024年4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健委、国家食品安风险评估中心等部门发布了一系列食品行业监管政策,食品伙伴网整理汇总如下:
 
  1、市场监管总局公布《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4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出台了《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以下简称《通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严格重点领域许可审查要求。强调严格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堂许可审查要求,分别从申办许可主体、标注经营形式、层级对应原则、建立承包管理制度等方面作出规定。从在承包食堂所在地办理许可、风险防控能力、跨省经营、人员、制度等方面进一步严格食堂承包经营的许可审查要求。
 
  二是优化食品经营许可要求。以新修订的《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为基础,在简化食品经营许可程序等方面进行拓展,针对“拍黄瓜”“泡茶”等简单制售食品安全风险较低食品的,明确可以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适当简化设施设备、专门区域等审查内容,并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中标注简单制售,明确设置专间或专用操作区的具体情形,充分释放改革红利,营造便民利企营商环境。
 
  三是新增新兴业态许可审查要求。针对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利用食品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等新兴业态,重点从组织机构、人员、制度等方面提出许可审查要求,明确餐饮服务管理公司对其分公司、子公司以及绝对控股其他企业,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对其中央厨房、配送中心、门店等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促进新兴产业健康发展。四是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将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有关人员制度、“三防”设施、温度控制等要求融入许可审查条件中,使其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相一致,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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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进口保健食品注册备案申请有关领事认证材料简化
 
  4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简化进口保健食品注册备案申请有关领事认证材料的公告》,对简化进口保健食品注册备案申请有关领事认证材料作出要求。
 
  《公告》指出,《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已在我国生效实施,进口保健食品注册备案涉及的境外生产厂商资质证明文件、上市销售证明文件、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证明文件、委托书(协议)等,按照以下要求执行:《公约》缔约国出具的上述文件,只需办理该国附加证明书,无需办理该国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领事认证,但中国外交部公布的《公约》缔约国名单注释中注明不适用的除外。
 
 
  3、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保健食品原料人参 西洋参 灵芝备案产品技术要求》
 
  4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保健食品原料人参 西洋参 灵芝备案产品技术要求》(以下简称《产品技术要求》),自 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对以人参、西洋参、灵芝为原料的保健食品实施备案管理。
 
  2023年12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人参、西洋参、灵芝》,将人参、西洋参、灵芝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此次发布的《产品技术要求》中规定了三个原料在产品备案时可用的辅料、剂型、工艺等技术要求,明确产品质量安全指标要求如标志性成分、污染物指标等必须符合我国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此次将以人参、西洋参、灵芝为原料的保健食品纳入备案管理,是首次将我国传统中药类原料的保健食品纳入备案管理,故特别强调备案产品应符合传统食用方式、传统食用人群和传统加工工艺。同时要求备案人必须具备自己加工保健食品的能力,落实备案人的主体责任。为能够实现产品质量可控和标准化生产,备案申请人必须具备相应的原料提取等前处理能力,暂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不纳入备案管理。在传承传统保健养生文化的同时,保障备案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4、JJF 1070—2023《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第1号修改单批准发布
 
  4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批准发布JJF 1070—2023《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第1号修改单。
 
  本修改单经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4月9日批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JJF1070—2023《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修改以下内容:
 
  一、4.2.1.2净含量标注的构成
 
  将第3款修改为:“净含量标注中的数字部分,推荐不超过3位有效数字。例如,标注为‘净含量:5.55kg’”。
 
  二、4.2.1.4净含量标注的显著性
 
  将“净含量标注应以清晰可见的粗体字体标注”修改为:“净含量标注应清晰可见”。
 
  三、实施日期
 
  实施日期修改为:2024年10月12日,实施日期前生产或者进口的商品,可以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5、市场监管总局印发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已经2024年3月25日市场监管总局第9次局务会议通过并印发。
 
  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是指案件办理程序和实体认定符合法律规定,行政裁量适当,具有良好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对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工作有指导作用,并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案例:有重大社会影响;疑难复杂或新类型;具有典型性;在事实认定、证据运用、法律适用、政策把握、办案方法等方面对办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应当是行政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但后续法律程序已完结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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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国民营养健康指导委员会印发“减油、增豆、加奶”核心信息
 
  为深入推进国民营养计划和健康中国合理膳食行动,促进形成合理的居民膳食结构,按照有关消费量测算结果和后续工作安排,2024年要围绕“合理膳食、健康生活”主题,聚焦居民突出的饮食消费不合理情况,着力减少食用油、增加豆及豆制品、奶及奶制品消费等,加大针对性科普宣传。为此,国民营养健康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制定了“减油、增豆、加奶”核心信息,共有30条。
 
  在“减油”方面,《核心信息》建议成年人每天烹调油摄入量以25~30克为宜。目前我国居民烹调油平均摄入量已超出推荐量的1/3。减油的重点在于减少烹调油。家庭烹饪可使用带刻度的控油壶,定量用油、总量控制。建议选择蒸、煮等烹调方法,少煎炸,减少油的用量。不同烹调油的营养构成不同,多样化选择有利于营养平衡,建议采购烹调油时适当调换品种。在外就餐和点外卖时注意选择低油菜品,主动提出少油需求,合理点餐,避免浪费。
 
  在“增豆”方面,《核心信息》建议成年人平均每天摄入15~25克大豆或相当量的大豆制品,目前我国2/3以上的居民未达到推荐摄入量,应适当增加。一日三餐可选择不同的大豆及其制品,20克大豆相当于北豆腐约60克、南豆腐约110克、豆腐干约45克、豆浆约300克。
 
  在“加奶”方面,《核心信息》指出,充足摄入奶及奶制品有益于人体健康,尤其有利于肌肉和骨骼健康。建议每天摄入300~500毫升液态奶或相当量的奶制品,目前我国大多数居民实际摄入量远低于推荐量,鼓励多摄入。奶及奶制品钙含量较高且易吸收,儿童青少年处于生长发育的关键时期,老年人易骨质疏松,尤其需要每天足量摄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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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市场监管总局就《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规范指导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加强食品添加剂质量安全监管,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5月3日。
 
  《细则》共十章 56 条。
 
  1.第一章总则共 11 条。说明《细则》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明确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食品用香精、复配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酶制剂的许可分类定义和许可类别名称、编号,规定了食品添加剂分装要求。
 
  2.第二章生产场所共 7 条。规定了厂区、厂房和生产车间、库房等生产场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及作业区划分要求。
 
  3.第三章设备设施共 9 条。规定常用的生产设备设施配备、性能监测、清洁维护要求。
 
  4.第四章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共3 条。规定设备布局、工艺流程及不同工艺关键控制环节要求。
 
  5.第五章人员管理共 3 条。规定了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和管理要求。
 
  6.第六章管理制度共 10 条。规定了建立并执行原料采购及进货查验制度、生产过程控制管理制度、清洁消毒制度、检验管理及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产品运输和交付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追溯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不合格品管理及不安全食品添加剂产品召回制度、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制度、其他制度等要求。
 
  7.第七章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的附加审查要求共4条。规定了建立并执行复配食品添加剂配方管理制度、质量安全控制制度要求,明确标签和说明书附加审查要求。
 
  8.第八章生产食品用香精的附加审查要求共3 条。规定了建立并执行产品配方管理制度、热加工香味料生产工艺和关键控制参数要求,明确了标签和说明书附加审查要求。
 
  9.第九章试制产品检验报告共2 条。规定了试制产品来源、检验方法及检验报告要求。
 
  10.第十章附则共 4 条。对属于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精神药品的食品添加剂规定了补充要求,明确解释权和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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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优先审评审批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了规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优先审评审批工作,根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优先审评审批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30日。
 
  《征求意见稿》规定,申请人申请注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适用优先审评审批程序:(一)罕见病类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二)临床急需且尚未批准过的新类型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优先审评审批的情形。
 

  9、拟微球藻油等3种新食品原料公开征求意见
 
  4月28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发布消息,受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新食品原料拟微球藻油和蛋黄磷脂蛋白已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技术审查,现公开征求意见。
 
  此外,黑麦花粉经国家卫生健康委2023年第3号公告批准为新食品原料,基于行业数据,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查,现拟将公告中膳食纤维的含量要求修订为≥30%。
 
  请于2024年5月28日前将意见反馈至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逾期将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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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各地继续抓好外卖商家营销规范 防止餐饮浪费
 
  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继续抓好外卖商家营销规范 防止餐饮浪费的通知》,要求各地督促网络餐饮平台、餐饮外卖商家严格落实相关规定,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持续规范餐饮外卖营销行为,有效防止餐饮浪费。
 
  在落实网络餐饮平台主体责任方面,通知要求,督促平台优化营销规则和协议规则,在页面显著位置发布适量点餐提示;鼓励平台健全激励机制,推动商家开发、提供、推广小份餐品,合理设置餐品起送价格,优化满减凑单机制,不将主食纳入满减优惠展示范围;指导平台及时纠正不规范营销行为。
 
  在压实餐饮外卖商家主体责任方面,通知明确,督促商家加强动态管理;引导商家合理确定数量、分量,提供小份餐品,如实展示餐品信息,发布适量点餐提示;监督商家规范营销行为,合理确定起送价格;鼓励使用食安封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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