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965号建议的答复
高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恶意举报行为的建议》收悉。您结合当前消费维权实际问题中出现的新情况所提建议很有针对性,充分体现了对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高度关注和深入思考。以恶意索赔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往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进行恶意索赔。恶意举报行为的不断异化,使职业打假人群体频频逾越法律红线,并不时以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嫌疑人身份见诸报端,对经济社会的积极影响已经降到极低的水平,而其对于营商环境的破坏、对经营者的损害以及对经济发展的阻碍却越发明显,极大地占用和消耗了行政资源。2023年,湖南省市场监管系统共受理疑似职业索偿投诉举报工单9.16万件,占全年投诉举报总量19.78%。其中接收投诉2.71万件,受理2.20万件,不受理4616件,诉转案88件;接收举报6.44万件,立案7293件。
结合省高院、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司法厅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对职业打假投诉举报行为进行深入研究、甄别。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对以下四种表现形式的投诉举报将采取分类施策的方式进行处理:一是短时间内向同一经营者或同行业经营者反复购买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以投诉举报、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监察信访、向媒体曝光等为要挟,向经营者、投诉举报处理部门施压,索要赔偿金、举报奖励的。二是未因购买商品或使用服务受到实质性损害,仅以商品或者服务的标签标识、产品宣传存在瑕疵为由要求获得赔偿或举报奖励的。三是明知或应知商品或服务存在产品质量、标签标识、包装装潢等问题仍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超出合理消费需求、合理地域空间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屡次购买获得过赔偿的相同商品或接受相同服务,提起投诉举报、复议诉讼数量明显超出普通消费者的。四是不同投诉人使用同一手机号码、同一地址等反复进行投诉举报的。
二、加强宣传、强化责任,依法认定经营行为。下一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企业的教育培训,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提高企业遵纪守法意识。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认定消费欺诈行为,对反映网页介绍、产品标识、广告宣传、价格标识中存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并要求认定消费欺诈行为的,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规定,经营者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不轻易认定构成欺诈。
三、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过程中不采取强制措施即可达到行政目的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结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和《湖南省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及基准,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法用好警告、责令整改等手段,经营者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严格依法审理职业打假纠纷,依法规制恶意举报行为滥用诉权,依法保障消费者和商家合法权益。省高院将继续加强对职业打假人提起诉讼的审查力度,在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保障商家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五、有序开展“检护质量安全”专项行动。省检察院将认真贯彻落实“检护民生”“检察护企”工作要求,积极部署开展“检护质量安全2024”专项行动,坚持提升质量与打击恶意举报并重。通过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工作机制,强化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对涉企案件加强信息通报,主动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从打击违法犯罪、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进行综合履职。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协调,凝聚司法共识,形成惩治恶意举报、打击破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合力,努力实现打击敲诈勒索和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执法高质效。
六、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强化社会治理。以最高检印发的《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为指引,全省检察机关将认真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各项规定,主动加强与市场监管局等行政部门的协作,强化信息共享,形成对恶意举报行为分类对待、逐步遏制的综合整治。一方面对于恶意举报涉嫌犯罪的,督促行政机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查处,防止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另一方面,对一些犯罪情节轻微,检察机关不起诉处理的案件,做好向行政机关反向衔接的移送工作,避免“不刑不罚”,切实消除追责盲区,提升社会治理效能。
七、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保障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创新法治手段,打击虚构事实、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一方面在立案审查时,严格依照法律审查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是否具有正当目的、是否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等要件,遏制申请人滥用复议权、挤占行政资源、扰乱生产经营秩序的行为。另一方面,警示恶意举报的“职业打假人”,应以诚实守信作为道德指引,同时引导消费者树立诚实信用价值观,诚信守法、理性维权,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和服务。
八、加强联合调研分析推动完善执法标准。省司法厅将加强与相关行政机关的配合,共同调查研究恶意举报中的法律规定和执法标准不完善的问题,推动相关部门对作为执法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进行梳理。
感谢您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 系 人: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 姜志平
联系电话:0731-85692135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