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2024年8月21日,敦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敦煌市12345热线、市长信箱收件记录单,内容为“市民反映敦煌市有一家餐饮店,存在商业贿赂、不正当经营的问题”。执法人员随即进行案源登记,并联合交通、文旅、公安四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该餐饮店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以“感谢费”的名义,采用微信转账给出租车司机的行为,已构成采用财物手段贿赂利用影响力影响交易的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行为。
违反条款: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源头活水。围绕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党中央和国务院先后做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反不正当竞争,在维护公平竞争中具有基础性作用,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市场监管部门在此提醒全市广大餐饮从业者,务必加强行业自律,树立诚信经营的理念,公平竞争、合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