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境外输入风险,进一步做好进口冷冻肉制品和水产品(以下简称进口冻品)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现就加强进口冻品疫情防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20年12月28日起,我市设立进口冻品集中监管仓(以下简称市集中监管仓)。对于经国内各港口码头提柜离港并在我市储存、销售、加工的“应检未检,应消未消”进口冻品,在储存、销售、加工前须进入市集中监管仓进行外包装消杀和抽样核酸检测。
二、需进入市集中监管仓的进口冻品货主,须提前按要求向市集中监管仓工作专班网上预约,报备货主、报关单、车辆、司机及随车人员、货物流向等信息,约定运输车辆进入市集中监管仓的具体时间。预约方式可进入“莞家政务”微信公众号查询。经查实不按要求如实填报信息的,进入市集中监管仓产生的全部费用由货主自行承担。
三、进入市集中监管仓的进口冻品经外包装消杀和抽样核酸检测合格,加附溯源二维码,并取得《东莞市进口冷冻肉制品和水产品出仓证明》(以下简称《出仓证明》)后方能出库。
四、进入市集中监管仓的进口冻品经抽样核酸检测合格后,市集中监管仓工作专班以短信方式通知货主提货。货主应在通知规定的时限内提货,提货须“整柜入库、整柜出库”,不能分拆多批次提货。超期提货所产生的仓储处置费用,由货主承担。
五、进口冻品在市集中监管仓的抽样核酸检测费用由政府承担,消杀、搬运、仓储等处置费用由货主承担,政府给予一定补贴。
六、进口冻品抽样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所对应批次的进口冻品按有关规定作无害化销毁处理。
七、从2020年12月28日起,东莞市从事进口冻品储存、销售、加工的生产经营单位,对经市集中监管仓消杀、检测的进口冻品,须查验《出仓证明》;对未经市集中监管仓消杀、检测的其他进入东莞的进口冻品,必须同时索取该批次产品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证明和消毒证明(简称“一单三证”),否则不得在东莞储存、销售、加工。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存在进口冻品应进入市集中监管仓而不进入、不能提供《出仓证明》或“一单三证”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相关政策严肃查处,并纳入征信系统。
东莞市集中监管仓地址:东莞市沙田镇港前路85号(增益冷库南门),咨询电话:0769-81690111。
广大市民朋友如发现违规储存、销售、加工进口冻品行为,欢迎拨打12345、12315电话投诉举报。
本通告自2020年12月28日零时起实施,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效。
东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