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南江县某养殖专业合作社经营不合格黄豆芽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2元、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据了解,2020年9月7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南江县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黄豆芽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调查,南江县某养殖专业合作社从一老百姓手中以1.8元/公斤购进黄豆芽,以2.6元/公斤销售给南江县某商贸公司,从中获利12元,且无法提供所购黄豆芽的生产资质、进货发票、检验报告等证照票据。该专业合作社经营不合格黄豆芽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消费提示:
4-氯苯氧乙酸钠是一种植物生长调节剂,具有防止落花落果、加快果实生长速度、促进提前成熟等作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中规定,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的豆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