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医保局、总工会,中国疾控中心,各有关中央企业:
2021年4月25日至5月1日是第19个《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为深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现就2021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宣传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为主线,聚焦“中国共产党为人民谋健康100年”主题,广泛开展系列宣传教育活动,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树立职业健康理念,推动落实用人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和劳动者的责任,营造全社会关心关注支持职业健康的浓厚氛围,以优异成绩向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献礼。
二、活动主题
共创健康中国,共享职业健康。
三、活动内容
宣传周期间,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将联合举办《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启动仪式及相关宣传活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紧密结合实际,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广泛开展宣传周活动。
(一)着重围绕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主题开展宣传活动。各地区要紧扣建党百年主线,将宣传周活动与庆祝建党百年活动结合起来,与党史学习教育结合起来,与宣传推广健康企业经验和职业健康达人事迹结合起来,通过专题讲座、故事分享、视频演示、图文展览等方式,回顾中国共产党为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所走过的百年奋斗历程,大力宣传中国共产党对广大劳动者职业健康的关心和关怀,特别要宣传好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展示职业健康事业取得的重大成就,切实增强广大劳动者的职业健康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面向重点人群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各地区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职业健康知识“五进”活动,引导公众了解职业危害,树立职业健康意识,提升职业健康素养水平。面向企业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一线劳动者,通过专家指导服务、职业健康培训等形式,开展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活动;面向大中院校特别是职业技术院校师生,通过职业健康公开课、科普宣传等形式,开展职业健康知识进学校活动;面向外出务工人员,通过健康义诊、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开展职业健康知识进乡村活动;面向社区居民,通过咨询解答、播放宣传片等形式,开展职业健康知识进社区活动;面向职业健康技术服务人员,通过主题宣讲、技能竞赛等形式,开展职业健康知识进机构活动。
(三)积极利用新媒体开展线上宣传活动。各地区充分运用“报、网、端、微、屏”等各类媒体平台,组织职业病防治知识网上培训、在线访谈、知识竞赛、网络展览等活动,通过图解、动漫、短视频、公益广告等形式加大网上宣传力度,宣传和使用推荐宣传用语、宣传海报(见附件),广泛宣传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以及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伤保险、医疗保障、脱贫地区大病专项救治、生活救助法规政策等内容,努力让职业健康知识和技能成为劳动者必备的健康素养,为全方位、全周期保障全职业人群职业健康奠定坚实基础。
四、活动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活动方案,保障所需经费,确保宣传活动顺利开展。有关中央企业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把宣传周活动作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加强职业健康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的重要内容,大力开展具有本行业、本单位特色的宣传活动。
(二)广泛发动,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区各单位要加强组织协调,充分调动广大劳动者参与积极性。要充分发挥工伤预防部门联防联控机制作用,推动用人单位认真落实工伤预防主体责任。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围绕活动主题和重点内容,大力宣传典型经验和有效举措。从事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各类技术服务机构要充分利用人才和技术优势,积极为宣传周活动提供支持。开展线下活动时,要结合当地疫情形势落实好各项防控措施。
(三)加强宣传,做好信息报送。各地区和有关中央企业要认真做好宣传周活动期间典型经验和特色项目的总结,及时报送有关视频、图片和文字等资料,国家卫生健康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活动开展情况的宣传报道,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请将活动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及总结于5月10日前报送有关国家主管部门。
国家卫生健康委联系人:职业健康司张宁
电话:010-62030957
邮箱:zyjks2014@126.com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21年4月15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