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最严谨的标准”要求,2020年9月1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就《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与2010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细化完善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纳入了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临时管理限量、进口无国标食品的相关规定,以下食品伙伴网对其进行了解析,以供大家参考。
明确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范围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制定食品安全标准。明确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明确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标准不属于食品安全标准的范畴,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1、优化标准工作流程,完善标准审查机制
从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公布、跟踪评价和修订各环节,突出强调了以风险评估为科学依据、严格项目承担单位技术能力要求和标准研制内容、明确网络平台在线反馈意见、提升审查效能、增补标准提前实施规定等相应重点措施。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项目实行标准起草牵头单位负总责的责任制度,实行项目负责人第一责任人制度,专业委员会审查实行责任制,明确了对审评委员会、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相关要求。
2、明确有关临时限量值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根据风险管理需要,国务院相关部门提出制定临时限量值建议,经相关部门会商决定启动临时限量值研制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委托食品评估中心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研究提出食品中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的建议。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公布食品中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并向世界贸易组织通报。目前,我国食品相关的临时限量值主要有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中镉的临时限量值、食品中三聚氰胺的限量值等。
3、纳入了有关标准过渡期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纳入了关于标准过渡期的规定,与《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保持一致。进一步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根据需要可以在标准公布后的过渡期内提前实施标准,但应公开提前实施情况。
4、增加有关标准解释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解释,标准解释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文本具有同等效力。秘书处办公室组织标准起草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为标准解释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5、增加有关标准实施要点问答的规定
标准实施要点问答对于企业执行相关标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根据需要,秘书处办公室组织标准项目承担单位编写标准实施要点问答,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审核后公布,为标准的实施提供指导。
6、增加有关标准勘误的规定
目前,在国家卫生健康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信息系统中,已公布了90项编辑性错误,《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对标准勘误的规定,明确规定对标准编辑性错误等内容进行调整时,秘书处办公室责成项目承担单位修改,通过公布标准勘误加以更正,并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勘误内容自勘误发布之日起实施。企业及相关人员应及时关注标准勘误相关信息。
《征求意见稿》纳入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管理要求,与《食品安全法》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要求保持一致。
明确规定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职责和范围、备案形式等,明确了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的衔接要求。规定两个以上省份提交相同或相似地方标准备案的,如具备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条件,应当研究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地方标准公布实施后,如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有关部门、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等可以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实施后,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废止相应的地方标准,在网站公布废止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废止情况报食品评估中心。
《征求意见稿》纳入了进口无国标食品的管理规定,与《食品安全实施条例》和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规范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查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保持一致。
进一步明确了进口无国标食品的范围、申请和审查程序等,明确规定进口无国标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委托食品评估中心负责进口无国标食品指定适用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应当将所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等材料提交食品评估中心组织技术审查。国家卫生健康委对食品评估中心提交的技术审查意见审核通过后,公布暂予适用的标准。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征求意见稿》 进一步明确了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范围、标准制定原则、各相关方职责等,统筹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临时管理限量、进口无国标食品的管理,更加注重相互衔接,有利于食品安全标准的规范化管理。食品伙伴网会持续关注《征求意见稿》的后续动态,待正式发布时与大家及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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