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水化合物及加减法计算相关问题
23.GB28050—2011问答(修订版)中规定“食品中碳水化合物的量可按减法或加法计算获得”。不同特性的食品宜选择不同的方法(加法或减法)测定碳水化合物的含量。如蛋白质、脂肪为0的饮料,宜使用加法计算其碳水化合物含量。同时,不同的方法计算出的碳水化合物含量也有差异。请分别列出加法、减法的适用范围以及不适宜采用计算法的情况。例如对有发酵工艺的产品,因发酵工艺会把碳水化合物和蛋白质分解,最终产品的蛋白质含量和碳水化合物含量跟原料有很大的区别。这样的情况下是否不能采用计算法?
答:食品中碳水化合物的量可按加法或减法计算获得,企业应根据产品特点选择合适的方式,并且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24.膳食纤维不被消化吸收,是低能量食品,能量计算系数“8”是否太高?有一款产品膳食纤维含量为90%,几乎不含蛋白质、脂肪、可利用的碳水化合物,但是其能量计算出来远远超过170kJ/100g,而本标准规定,能量小于170kJ/100g的产品才是低能量食品,与产品特性不符
答:富含膳食纤维的食品和低能量食品是两个概念,不能简单划等号。应参照本标准进行营养声称。
营养成分检测方法
25.GB28050—2011问答(修订版)中规定“营养成分检测应首先选择国家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或与国家标准等效的检测方法”。该如何理解“与国家标准等效的检测方法”?是否可使用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外标准等标准作为营养成分的检测方法?请给出一些营养成分的参考检测标准,如《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推荐的一些检测标准。
答:对于食品营养成分的检测,应首先选择国家标准方法,如有并列方法时,可根据适用范围选择适宜的方法。在没有国家标准方法的情况下,可选用国际上公认的检验方法如CAC、AOAC(美国分析化学家协会)推荐的方法等或者公认的其他方法。
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相关问题
26.本标准条款6.4规定:在产品保质期内,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应符合表2的规定:食品的蛋白质,多不饱和及单不饱和脂肪(酸),碳水化合物、糖(仅限乳糖),总的、可溶性或不溶性膳食纤维及其单体,维生素(不包括维生素D、维生素A),矿物质(不包括钠),强化的其他营养成分的允许误差范围是≥80%标示值。然而GB1343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中4.3.3的类似表述是:能量或营养成分的标示数值可通过产品检测或原料计算获得。在产品保质期内,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实际含量不应低于标示值的80%,并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两个标准中,“允许误差范围”和“实际含量”是一个意思吗?
答:两个标准中的允许误差范围都是指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实际含量占产品标示值的百分比所被允许的范围。以碳水化合物为例,若某一预包装产品的标签中标示了碳水化合物的量为10g/100g,那么经过检测所得出的碳水化合物的实际含量应该≥8g/100g才能满足≥80%(实际含量/标示值×100≥80%)的允许误差范围。
27.计算能量时:其中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的含量是按照标示值还是按照检测值代入计算?
答:企业自定,同一张标签上的数值既可以来自于计算和/或来自于检测,企业可以根据标识安全原则自定
28.关于标识值的误差问题,农副产品个体间差异率很大,例如,不同的鱼类在不同的季节被捕获其身体内的脂肪含量相差有一半以上,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答:农副产品若不是预包装的形式,则不受该标准的管理。若是预包装产品的形式,鱼类等生鲜食品属于豁免标识的范围
29.如何理解本标准中的“允许误差范围”?
答:即营养素的实际含量与标示值之间可以允许出现的偏差范围,即只要实际含量落在该允许误差范围内,从营养标签标识的角度判定是合格的。
30.本标准中规定脂肪等的实测值≤120%标示值,但是没有下限,如果其脂肪标示10g/100g,结果只有1g/100g,是否合格?
答:本标准条款3基本要求中3.1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3.4规定,“食品营养成分含量应以具体数值标示,数值可通过原料计算或产品检测获得”。无论采用任何一种方法,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确保其产品营养标签上的信息真实、客观,以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此外,考虑到由于原料、加工过程、货架期等各种因素造成的食品营养成分含量的波动,标准中还规定了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在产品保质期内,其允许误差范围应符合标准中表2的规定。
31.对于配料多且原料来源不稳定的产品,最终能量和各营养素的数值波动会超出标示值的允许误差范围,如何处理?发酵食品指标变化大,有时会超出允许误差,如何处理?
答:企业应规范管理,采用质量稳定的原料,做好工艺参数控制,保持产品质量的稳定;同时企业应加大检测批次,积累多批次营养素的检测数据,再根据本标准规定的各营养素标示值的允许误差范围进行合理标示,将营养素控制在允许误差范围内。
32.企业按照计算法标注营养标签,市场抽查进行检测,结果超出标准允许的误差,如何处理?
答:企业应该按照本标准问答(修订版)第五十三条关于标示数值的准确性中的方法确定标签标示的数值。在判定营养标签标示数值的准确性时,应以企业确定标签数值的方法作为依据。若出现抽查后不合规的现象,企业应该确认是否因为确定标签标示值的方法不当,或者由于在判定营养标签标示数值的准确性时,没有以本企业确定标签数值的方法作为依据,又或者产品本身就是不合规的情况等,做出相应的处理。
零界限值的问题
33.QB/T 2438—2006《植物蛋白饮料 杏仁露》中蛋白质的含量要求为大于等于0.5%,SB/T 10015—2008《冷冻饮品雪糕》中对组合型雪糕蛋白的要求为0.4%,而按照本标准规定,蛋白质含量小于等于0.5%,在营养成分表中应标示为0。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答:按标准“0”界限值标签应标示为0,但实际含量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要求。
34.标示数值时,是先修约还是先判断0界限值?
答:应先按照修约间隔修约再判断0界限值。
35.处于零界限值的营养成分,如蛋白质含量为039,计算能量时以0代入计算还是以0。3代入计算?或者两者均可?
答:企业自定,同一张标签上的数值既可以来自于计算和/或来自于检测,企业可以根据标识安全原则自定。
标注问题
36.如何理解本标准条款3.2中的“如同时使用外文标示的,其内容应当与中文相对应”?是否要一模一样?如原有外文营养标签含有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内容,是否可以覆盖原外文内容,加贴符合本标准要求的中文营养标签?
答:在中国生产销售的产品,当营养标签采用中外文标识营养成分表时,中外文内容应相对应可参考标准附录B中B.2.3示例的格式进行标识。对于进口食品,当产品标签及营养标签采用的是原国外销标签时,此类产品标签(包括营养标签)可以采用加贴标签的形式以符合我国法规及标准的要求因此,对于营养标签部分,可以采用符合本标准要求的中文营养标签加贴的形式,整体覆盖原有外文标签的营养标签的操作。
37.同一包装中不同产品营养标签中标注的营养素不一致,是否可以采用合并的格式?
答:可以参考标准问答(修订版)第四十五条。
38.本标准表1里没有ω-3系的不饱和脂肪酸、α—亚麻酸,如何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
答:本标准规定,营养成分表应以一个“方框表”的形式表示,可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的内容包括本标准表1中所列的营养成分、GB 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中允许强化的除表1外的其他营养成分。不属于上述内容的,不应标示在营养成分表中。
39.请明确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使用了营养强化剂”,是否是指直接添加的、在终产品中发挥营养强化作用的营养强化剂?如果是由于产品中添加的复合配料带入的、且在终产品中不发挥营养强化剂作用的营养强化剂,是否可以不标示在营养成分表中?
答:GB 28050-2011中条款4.3规定,“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除4.1的要求外,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强化后食品中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该条款仅适用于营养强化食品。
40.如果营养成分表中只有“4+1及糖”或者“4+1及反式脂肪”,是否要求按照条款4.1进行醒目标注?
答:需要按照本标准条款4.1要求进行醒目标注。
41.脂肪酸如共轭亚油酸、亚麻酸是否可以在“脂肪”项下标示,如列于“多不饱和脂肪酸”项下?单不饱和脂肪酸和多不饱和脂肪酸是否可以合并成“不饱和脂肪酸”统一标示?
答:根据本标准规定,除强制标示内容外,营养成分表中还可选择标示本标准表1中的其他成分,以及GB 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中允许强化的除表1外的其他营养成分。除此之外,其他成分不应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
42.营养成分表采用中英文共同标注的形式,如果中文与英文分两行进行标注是否可以?英文的首字母都大写是否可以?
答:中文可以与英文分两行进行标注,对于英文首字母大小写无具体要求本标准附录B给出的6种格式,为企业在标注营养标签时的基本格式。企业在版面设计时可进行适当调整,其目的是为了直观,方便消费者查看。
43.营养成分表中能量英文标示单位首字母是否可以大写?
答:本标准表1中列举了能量和各种营养成分的名称、表达单位、修约间隔等要求,是为了指导企业合理标注营养信息,避免造成消费者误解。企业在制作营养标签时,可根据版面设计对字体进行变化,以不影响消费者正确理解为宜。
44.营养成分表样式不是两行一列的表格是否不规范?每行之间都有横线隔开是否可以?
答:为了规范食品营养标签标示,便于消费者记忆和比较,本标准附录B中推荐了6种基本格式。在保证符合基本格式要求和确保不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基础上,企业在版面设计时可进行适当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因美观要求或为便于消费者观察而调整文字格式(左对齐、居中等)、背景和表格颜色或适当增加内框线等。
45.包装的总面积小于100cm2的预包装食品,是否允许用非表格的形式标示营养成分?
答:产品包装总表面积小于等于100cm2或最大表面面积小于等于20cm2的预包装食品可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两者满足其一即可),但允许自愿标示营养信息。这类产品自愿标示营养信息时,可使用文字格式。其他情况下标示营养标签时,均应按照本标准条款3.3以“方框表”形式表示。
来源: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出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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