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网讯 上两期的文章我们详细介绍了饲料MARA进口登记证和境外饲料工厂GACC注册的相关内容,今天食品伙伴网饲料合规服务中心带您了解饲料检验许可证和进口商备案办理的必要性和办理流程。
经常有客户会咨询:我们的境外产品拿到了农业农村部颁发的进口登记证,境外工厂也进入了海关白名单,是不是就可以直接安排进口到中国了?答案是否定的,尽管我们已经完成了最关键、最重要和最必不可少的两个步骤,但是如果没有获取检疫许可证和在主管部门的备案,再好的产品也是不能顺利进入到中国的。
我们先从下面这张图了解整个进口流程。
根据《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0号令修改并重新公布)规定,对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批的进境动物(含过境动物)、动植物产品和需要特许审批的禁止进境物,申请单位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过境动物过境前,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产品归属动植物检疫许可产品办理范围中动植物的部分,明确规定是需要办理动植物检验许可证。
检疫审批和备案流程
1.查询产品准入情况
申请许可证的产品应在我国的准入名单内,相关信息可在海关总署网站查询,饲料属动植物部分请进入“动植物检疫司”子站(http://dzs.customs.gov.cn/)查询。
2.进口企业资质备案
确定可以进口后,根据《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需办理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企业备案,企业账户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https://www.singlewindow.cn)平台,通过“我要办事”栏目选择对应地区以后,在“企业资质”栏目中选择“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选项申请备案。
3.填写申请信息
登录“互联网+海关”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在动植物检疫模块下选择相应的类别并填写相关信息。
4.申请单位须提供的特别材料
Ⅰ级风险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须提供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证明材料(申请单位与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不一致的,须提供申请单位与指定企业签订的生产、加工、存放合同)。
5.受理时限
海关根据审核情况,自初审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签发《检疫许可证》或者《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海关总署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进境生物材料、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疫审批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
通过上面的介绍,相信大家对境外饲料进口流程有了更为清晰的了解。看完文章,可别忘了关注我们呦,我们是专门做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宠物食品进口申办,境内饲料工厂认证、标签审核的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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