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签瑕疵出处
2015年4月24日,新《食品安全法》提出了食品标签及说明书的瑕疵的术语。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款: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何为瑕疵?
2015年12月9日食药总局发布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章附则第一百九十五条明确说明: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指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在字符间距、字体大小、标点符号、简体繁体、修约间隔等非食品安全标签和说明书实质内容存在不符合规定的情形,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消费造成误导的情形。
由此可以总结确定标签瑕疵的两个前提:
一、不影响食品安全;
二、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若食品标签出现的错误符合上述两个前提,我们可以判定其为瑕疵。
三、这些情况是否为瑕疵?
1、营养标签中单位大小写标注错误的;
2、字符高度及字体不符合要求的;
3、使用繁体字或错别字的;
4、标准号大小写等书写不规范或未用更新的新标准;
5、未使用标准中明确的标题或引导词的;
6、声称用语中一些非关键性的词语或符号错误的;
7、其他一些书写或排版不规范的问题等。
经咨询官方专家取证,上述案例均不是瑕疵。GB 7718-2011标准条款4.1.1一般要求中涉及到的所有项目(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包括营养成分表)都不能作为瑕疵对待。
关于食品标签瑕疵问题,后续会进一步的解读,期待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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