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信息
据澳新食品标准局(FSANZ)消息,2016年 1月19日澳大利亚通用磨坊公司(General Mills)因产品标签中未标明鱼过敏原,而召回一款食品。2016年 1月,加拿大也先后召回未标注鸡蛋过敏原的冷冻海鲜食品、“爽口牌”海鲜产品及冷冻鱼饼等。
食品伙伴网解读
为什么未标注过敏原产品被屡屡召回,企业对各个国家过敏原成分和法规了解不够。食品伙伴网将为大家进行了详细解读。
GB/T 23779-2009规定,致敏源的定义是能够诱发机体发生过敏反应的抗原物质,又称过敏原。食品过敏源是指普通食品中正常存在的天然或人工添加物质,被过敏体质人群消耗后能够诱发过敏反应。
食品过敏原产生的过敏反应包括呼吸系统、肠胃系统、中枢神经系统、皮肤、肌肉和骨骼等不同形式的临床症状,有时可能产生过敏性休克(Anaphylactic Shock),甚至危及生命。
现在大约有160多种食品含有可以导致过敏反应的食品过敏原,常见的食品有:奶类,树果类,菜籽,豆类,蛋类,巧克力,香辛料,鲜果,海产品等。
食物过敏原不但影响到人类的生活质量,甚至会危及生命。但是到目前为止,对食物过敏并无有效的治疗手段,唯一的办法就是采取一定的措施使易敏者避开含有致敏成分的食物,如制定、颁发法规,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将食品中所有过敏原成分都进行清楚的标注。
食品伙伴网对各个国家过敏原成分进行简单统计,如下表:
表1 各国/地区过敏原成分统计表
国别 |
过敏原成分种类 |
标示要求 |
含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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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壳类及其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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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
鱼类及其制品、 蛋类及其制品、 |
推荐标示 |
(8种) |
花生及其制品、 大豆及其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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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及其制品(包括乳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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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果及其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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虾、蟹、小麦、荞麦、鸡蛋、 牛奶、花生 |
强制标示(7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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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
鲍鱼、墨鱼、鲑鱼子、橘子、 腰果、猕猴桃、牛肉、核桃、 芝麻、大马哈鱼、鲭鱼、大豆、鸡肉、香蕉、猪肉、松茸、桃子、山药、苹果、明胶 |
推荐标示(20种) |
韩国 (18种) |
蛋类(仅限家禽类)、牛奶、 荞麦、花生、大豆、小麦、鲭鱼、蟹、虾、猪肉、桃子、西红柿、亚硫酸盐残留量超过10mg/kg 时(以SO2计)、核桃、鸡肉、牛肉、鱿鱼、贝类(牡蛎、鲍鱼、海虹等) |
强制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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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类、奶、芥末、花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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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 |
海产品(鱼、甲壳类、贝类) |
强制标示 |
(10种) |
芝麻、大豆、亚硫酸盐、树生坚果、小麦及其他含麸质的谷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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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鸡蛋、小麦、花生、大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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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
鱼类(如鲈鱼、比目鱼或鳕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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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种) |
甲壳贝类(如蟹、龙虾或虾) |
强制标示 |
树生坚果类(如杏仁、美州山核桃或胡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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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有麸质的谷类(以下除外:小麦基葡萄糖浆,包括右旋糖;小麦基麦芽糊精;大麦基葡萄糖浆;用于生产蒸馏酒精或食用酒精的谷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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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壳类及其制品、 蛋及其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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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类及其制品(以下除外:用于胡萝卜素和类胡萝卜素配制剂的鱼明胶;用作葡萄酒和啤酒澄清剂的鱼胶或明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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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 (14种) |
大豆及其制品(以下除外:精炼大豆油脂;大豆中提取的天然VE、天然D-α -VE、天然D-α-VE酯、天然D-α-VE琥珀酸盐;从大豆中提取的源自植物甾醇类和植物甾醇类酯的植物油;从大豆中提取的菜油甾醇中生产植物甾烷醇酯)、 |
强制标示 |
奶及其制品(以下除外:用于生产蒸馏酒精或食用酒精的乳清;乳糖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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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果及其制品(以下除外:用于生产蒸馏酒精或食用酒精的坚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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芹菜及其制品、 芥末及其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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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麻及其制品、 花生及其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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浓度大于10 mg/kg或10mg/L的二氧化硫及亚硫酸盐(以SO2计)、 羽扇豆及其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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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体动物及其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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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新 (10种) |
含有麸质的谷类、甲壳类、 蛋类、鱼类、奶、花生、大豆、芝麻籽、树生坚果类、 亚硫酸盐大于等于10 mg/kg |
强制标示 |
含有麸质的谷及其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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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壳类动物及其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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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类及其制品、鱼类及其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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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
花生大豆及其制品、 |
强制标示 |
(8种) |
奶类及其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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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生坚果及其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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浓度大于百万分之十亚硫酸盐(以SO2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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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 |
虾及其制品、蟹及其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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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种) |
芒果及其制品、花生及其制品、 |
强制标示 |
奶类及其制品、蛋类及其制品 |
综上所述,每个国家/地区对食品标签中需要标注的过敏原成分的要求是有一定差距的,企业在生产或进出口含有过敏原食品时,须根据各个国家具体规定进行过敏原识别与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