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精美的产品包装已经成为商家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之一,然而,产品过度包装却可能导致多方面的问题,不仅增加消费者的负担,还会造成一定的资源浪费,造成环境污染。
在我国,产品过度包装管制近些年才受到重视,由于过度包装的监管缺乏相关的可操作的标准,因此对于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大部分停留在具体产品层面上,例如,根据2005年5月15日公布的GB19855-2005《月饼》标准中对月饼的过度包装问题进行了强制要求,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第四次审议的电子商务法草案中也专门提到了电商经营者应履行环保义务,避免过度包装,减少包装污染。那么什么是过度包装,对于过度包装,我国具体都有哪些规定呢?食品伙伴网为您介绍:
一、关于包装和过度包装
GB/T 4122.1-2008《包装术语 第1部分:基础》中规定了包装以及过度包装。包装:为在流通过程中保护产品,方便储运,促进销售,按一定技术方法而采用的容器、材料及辅助物等的总体名称。也指为了达到上述目的而采用容器、材料和辅助物的过程中施加一定方法等的操作活动。过度包装:超出正常的包装功能需求,其包装层数、包装空隙率、包装成本超过必要程度的包装。对于过度包装的定义,GB/T 31268-2014《限制商品过度包装通则》也有提及,与GB/T 4122.1-2008《包装术语 第1部分:基础》中相同。
二、关于过度包装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为控制我国产品过度包装,避免资源浪费,国家及部分省市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来约束过度包装行为。
1、法律法规
国家层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2016修订)第十八条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技术条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状况以及产品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主席令第四号)要求:设计产品包装物应当执行产品包装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主席令第五十四号)提到:企业对产品的包装应当合理,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与内装产品的质量、规格和成本相适应,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不得进行过度包装。
为减少商品包装中的资源消耗,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2009年1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的通知》。
地方层面:
2012年11月21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上海市商品包装物减量若干规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降低消费成本,减少包装废弃物产生,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
2015年6月2日,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商品过度包装监督抽查技术规范》(2015年8号),规范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对食品、化妆品商品过度包装的监督抽查。据食品伙伴网日常监控的情况来看,上海市质监局经常发布商品包装的抽检信息,其中就有一些企业的包装不合格。
为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保护环境,2014年3月27日,广州市政府发布《广州市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管理暂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规范过度包装行为,该法规已于2017年11月17日被废止。
2、标准
2009年3月31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GB 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该标准为强制标准,依据标准化法,强制标准必须执行。标准规定了限制食品和化妆品过度包装的要求和限量指标计算方法,适用于食品和化妆品的销售包装。另据国家标准委网站消息,该标准已经列入修订计划,进入起草阶段。
2014年12月5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GB/T 31268-2014《限制商品过度包装 通则》,该标准规定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总则、包装设计、包装材质和包装成本等通用要求,适用于所有商品的包装。
三、过度包装的常见品类有哪些?
食品伙伴网查阅各地的包装监督抽查公告后发现,容易出现过度包装的产品主要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茶叶、酒类、保健食品、化妆品等日常消费品和月饼、粽子等节日商品。
四、关于生产经营过度包装产品的处罚
食品伙伴网查阅国家及地方过度包装相关法规后发现,国家对过度包装并没有专门的处罚措施,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席令第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主席令第七十八号) 》等法律法规中对违反消费者权益或者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地方对过度包装有明确的处罚措施的也比较少,以上海市和南京市的相关规定为例:
《上海市商品包装物减量若干规定》中对过度包装处罚为:生产者违反强制性规定进行商品包装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销售者销售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商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停止销售,限期改正;拒不停止销售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南京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分装、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时违法过度包装商品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小结
控制商品过度包装需要充分综合运用法律,标准、经济政策、引导消费等方法,特别是强化标准在限制过度包装中的基础技术支撑作用,通过标准明确包的“度”,为相关经济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依据。另外,加强消费者教育,引导绿色消费,扭转追求奢华包装的社会风气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过度包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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