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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食品】系列: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认知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5-07  来源:食品伙伴网  作者:食品伙伴网信息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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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我们·食品】系列: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认知篇
根据《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的规定,生产或进口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
食品伙伴网注册部依据现行相关法规政策,就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事项进行了系列梳理总结。本期,先带您初步了解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及其申报法规依据等方面的内容。
1. 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相关概念及监管情况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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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的相关法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第三十七条和第九十三条规定,生产或进口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1〕25号)
规定明确了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定义、使用要求、申报所需材料以及审评流程等方面的相关内容。
《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卫监督发[2011]49号)
该规定进一步补充说明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材料的编制要求、审核与受理等方面的内容。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订新食品原料等行政审批事项相关规定的通知》(国卫食品发[2017]21号)
通知指出,在涉及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审批的所有规范性文件中,删除需要申请人提供中文译文公证、验证试验的有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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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为食品伙伴网注册部对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及其申报依据的介绍,供相关单位或个人参考。下一期将对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的相关情况做进一步说明。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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