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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生产许可、食品标准等问题的回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5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作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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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生产许可、食品标准等问题的回复
 1、需确认纯蜂胶是中药材还是食品
留言日期:2019-06-03
 
食药监部门:您好!我是一个养蜂合作社的工作人员,我社出售自产蜂胶,是纯的蜂胶,蜂胶中没有加入其它任何食品,我们从百度百科,百度词条,与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等资料、书籍中理解认知,纯蜂胶为一种中药材,而非食品。但没有说服力及公信力,现我社因出售蜂胶涉及一民事案,现请贵局给纯蜂胶这一物质定义和定性,是认定为中药材还是认定为食品。
因涉及诉讼案件,希望贵局能以盖章信涵方式给予回信确认,也便于我社出示证明,帮助法官公证判定裁决。

回复:您好!涉及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的咨询,请您登录国家药监局网站留言。

回复部门:办公厅

2、关于GB19300-2014一些概念的定义
留言日期:2019-06-04

您好,我想咨询下,关于GB19300-2014中,2.1.2籽类,瓜、果、蔬菜、油料等植物的籽类,包括葵花籽、西瓜籽,南瓜籽、花生、蚕豆、豌豆,大豆等。提到的等植物的籽类,我想问下,好多五谷杂粮也都是植物的籽,比如燕麦仁,大麦仁,玉米粒,高粱,等麦仁谷物类的籽,都是可以作为籽类吗?是不是可以归类到籽类的产品都是可以的。等植物的籽类,只要是籽,籽仁类的都是可以的?

回复:您好,相关问题建议您咨询农业农村部。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回复部门: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3、标签误用废止标准,但质量满足现行标准
留言日期:2019-06-10

标准过渡期后,误用了标签为老标准(老标准严于新标准),能同时满足新旧标准。可以按照瑕疵处理,进行更改吗?

回复:您好,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有关问题请向卫生健康委进行咨询。

回复部门: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4、创新标准参与
留言日期:2019-06-05

你好、我要咨询《组织实施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具体怎么参与?我的企业标准已经在:省、国家标准信息公示,名字《煲汤鸡》。

回复: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每两年开展一次评选表彰,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将于评选表彰年度的年初发布通知,就评选程序及注意事项、奖项申报方式及报送材料等要求作出说明。标准项目奖采取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申报、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及申报推荐相关流程可参考上届评选活动发布的《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评选活动的通知》(http://www.sac.gov.cn/szhywb/gzdt/201801/t20180131_341535.htm)。

回复部门:标准创新管理司

5、关于《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能否加上“消费使用单位”建议
留言日期:2019-06-17

我方主要进口冷冻肉类产品,有两家公司,一家具有肉类收货人资质专门负责进口,一家负责国内销售。目前遇到一问题,顾客寻求检疫证上收货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我方收货人公司不参与国内贸易流通环节无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由我方另一家公司负责国内贸易,并且在报关单上“消费使用单位”处列明,而顾客的食品加工厂只认检疫证,因此询问可否在检疫证中添加“消费使用单位”一栏。

回复:您好!检疫职能已划转海关总署,请您向海关总署咨询。感谢您对市场监管总局的关注。

回复部门:办公厅

6、关于企业标准执行问题
留言日期:2019-06-15

粮食加工品企业标准中的食品原料如:大米、薏苡仁、大豆等原料,企标中还提到了根据所用原料的不同分为单一型和混合型;,倘若企标中的单一原料经定量包装后其产品标准代号可以标注为该企标吗?

回复:您好,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有关问题请向卫生健康委进行咨询。

回复部门: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7、食品添加剂企业是否可以制定企业标准并进行备案
留言日期:2019-06-14

我公司是食品添加剂企业,主要生产生物酶制剂产品,但有些产品没有国家标准,我司是否可以自行制定企业标准并备案

回复:请咨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回复部门:标准创新管理司

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状态变更
留言日期:2019-06-20

由于《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获证企业未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在12 个月内未按流程规定申请完成监督审核,认证机构以此为由,将该企业证书办理了暂停(有效变暂停)。经获证企业申请后,认证机构对企业进行监督审核,在监督审核过程中发现并提出了有关不符合项,当场下发了《不符合报告》。请问:认证机构在监督审核过程中,是否可以将该证书先行恢复有效(暂停变有效);还是待对企业不符合项的纠正和纠正措施进行验证后,再将该证书进行恢复有效(暂停变有效);有什么法律法规依据?
盼回复!

回复:根据《国家认监委关于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和资质审批要求的公告》(2016年第24号)要求:“申请从事管理体系认证资质的,申请者应符合国家标准GB/T 27021《合格评定 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的要求》”。根据GB/T 27021.1-2017《合格评定 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 第1部分:要求》规定:“如果造成暂停的问题已解决,认证机构应恢复被暂停的认证”,但未明确恢复暂停的具体方式、时间。根据《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要求:“认证机构应制定暂停、撤销认证证书或缩小认证范围的规定和文件化的管理制度,规定和管理制度应满足本规则相关要求。认证机构对认证证书的暂停和撤销处理应符合其管理制度,不得随意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因此,对于证书的暂停、撤销、恢复等处理应依据认证机构的相关具体规定或管理制度。

回复部门:认证监督管理司

9、咨询西洋参标准
留言日期:2019-06-27

目前我们国家农业部对于西洋参大类列为初级食用农产品,而其中又细分为普通食用农产品跟绿色食品。其中按照中国农业部出台的行业标准“NYT1043-2016绿色食品人参和西洋参”中的标准,其中农药残留五氯硝基苯的限量值为小于0.01。而在国家标准“GBT36397-2018西洋参分等质量”中第4.3条中,明确规定其中卫生指标按照国家标准GB2763执行,我查阅了“GB2763-2016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其中没有对西洋参产品中五氯硝基苯的限量。我的问题是如果是普通食品西洋参的话,其中农药残留西洋参的标准限量是多少。
辛苦各位领导给与我明确答复。谢谢。

回复: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组织制定。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有关问题,请向农业农村部进行咨询。

回复部门: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10、关于GB/T1354-2018大米标准8.2.1释疑
留言日期:2019-06-27

关于GB/T1354-2018大米标准关于8.2.1内容关于标签理解问题,GB/T1354-2018大米标准8.2.1规定:包装大米的标签应符合GB7718和GB28050的规定,产品名称应按照本标准规定的名称和等级标注。GB1354-20098.2.3规定:凡是采用本标准的大米产品,应按照标准规定的名称和等级标注。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标签要求产品名称必须是名称+大米等级标识,等级若不在产品名称里判为不合格,大米等级单独列出也不可以,但是根据GB7718所说,食品名称显示其真实属性即可,并未要求必须在产品名称里显示,请问大米标准8.2.1是这样理解吗,如果按照这样要求,公司所有产品标签都要更改,所以我觉得8.2.1关于标签并不是第三方检测机构所理解的那样我认为该项有异议,请释疑。

回复:您好,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有关问题请向卫生健康委进行咨询。

回复部门: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11、附赠大米过期是否可以理解为经营过期食品
留言日期:2019-06-24

总局领导:您好!我是一名基层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发现一位食品经营者在销售预包装食品(大米)给学校食堂时,共销售了10袋,这10袋大米除了生产日期不同外,规格等其他产品信息相同,在食品经营者的销货单上记着其中有5袋是赠送的。我们现场检查发现这10袋大米中有4袋是过期大米。经营者无法分清附赠的大米是哪4袋(这4袋是否过期),请问这种情况下经营者附赠大米我们是否可以理解为食品经营者经营过期食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十)项的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处理?谢谢!

回复:根据与您沟通的情况,留言中反映的问题已转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处理。感谢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回复部门: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司

12、武夷岩茶老茶是否属于过期食品?
留言日期:2019-07-03

领导您好,有一款1998年生产的武夷岩茶产品,产品外包装印刷“保质期十八个月”,执行的标准是:DB35/T60.18-94(产品外包装印刷),目前只能查到该标准已处于废除的状态。而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理标志产品武夷岩茶》(GB/T18745-2006)中并未对武夷岩茶的保质期的时间有明确限定。而且目前市场上流通和拍卖的武夷岩茶老茶也有不少。
请问,此种情况下,是否能够判定该产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超过保质期的产品?

回复:您好,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有关问题请向卫生健康委进行咨询。

回复部门: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13、关于月饼中是否可以添加枧水作为食品添加剂
留言日期:2019-06-28

尊敬的领导您好:本人先前于网络平台上购买的月饼中食品添加剂一栏添加了“枧水”,而后本人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中并未找到枧水。
综上所述:请问领导 “枧水”是否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进行生产和使用

回复:您好,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有关问题请向卫生健康委进行咨询。

回复部门: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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