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场监管局,各特殊食品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督促特殊食品生产企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升质量管理能力,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防控食品安全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就持续做好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和报告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自查和报告制度。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完善食品安全自查和报告制度,严格按照制度要求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和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报告自查情况。开展食品安全自查,一是排查内部管理、原料采购、生产经营、仓储运输等环节的食品安全问题及风险隐患;二是排查是否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特殊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以及体系是否有效运行;三是根据排查情况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全面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逐步完善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提升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水平和处置能力。
食品安全自查工作可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二、定期组织自查。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每季度开展一次食品安全自查和报告工作,形成“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季报告”工作机制。在生产经营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开展食品安全自查:
(一)较长时间停产后恢复生产前;
(二)在监管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产品出厂检验或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中出现不合格食品或者问题样品的;
(四)被消费者集中投诉或者出现重大舆情事件的;
(五)发现可能存在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
(六)其他需要立即开展自查的情况。
三、全面开展自查。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工作内容包括对食品安全状况的检查评价,以及对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自查要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机构与人员、厂房布局、设施设备、原辅料管理、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库房管理、贮运及交付控制管理、检验管理等10方面内容(附件1)。
(二)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人员和管理制度、厂区环境、厂房和车间、设施、设备、生产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研发、检验、物料和产品的贮存运输管理、产品追溯和召回、注册和生产许可条件的保持等11方面内容(附件2)。
(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生产企业资质、人员和管理制度、研发、厂区、厂房和车间、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原料与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检验、产品的贮存和运输、产品追溯和召回、注册和生产许可条件的保持等14方面内容(附件3)。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应逐项对照自查要点,如实记录自查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和风险隐患情况,以及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
四、及时整改问题。特殊食品生产企业自查时发现食品安全问题或风险隐患,或者发现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或者发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未建立、已建立但不能有效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自查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控风险,第一时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五、如实报告情况。自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完成后,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应如实撰写自查报告,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连同自查要点表及时上传“鄂食安”平台或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提交。
自查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参考附件4):
(一)报告期内食品安全情况(企业合规情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情况,原辅料管理、供应商审核以及下游经销商评价情况,生产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情况,人员培训和管理情况,食品安全问题及处置情况,相关部门表彰奖励情况等);
(二)自查发现问题情况;
(三)问题整改情况。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定期组织自查。各地要高度重视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和报告工作,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和报告制度并结合“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定期组织自查,织牢织密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防线。
(二)加强监管,严厉依法查处。各地要加强对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和报告工作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时要重点检查食品安全自查和报告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未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或未提交自查报告的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有关规定查处。
(三)防控风险,全面强化指导。对特殊食品生产企业自查时报告的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各地要第一时间帮助指导企业制定整改措施,切实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日常监管中要及时搜集、汇总、梳理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及风险隐患情况,查找共性问题,全面强化指导。
原《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做好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和报告工作的通知》(鄂市监食生函 〔2022〕172号)同时废止。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