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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食品安全信用管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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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2016年8月,国家食药总局发布实施《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是新《食品安全法》相关条例,对此,食品伙伴网对其进行相关解读。


一、背景资料

 

2016年8月,国家食药总局发布实施《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是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三和第一百一十四条。该《办法》规定了信用信息形成、信用信息公开、信用信息使用等相关内容,对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的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关于食品安全信用的相关要求可以追溯到2009版《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以及现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但真正细化相关监管要求的转折点是国务院2014年6月份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即国发〔2014〕21号文件,明确要以食品、药品等行业为重点,加强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生产和加工环节的信用管理,完善行业信用记录,在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等领域,试点推行信用报告制度。

 

鉴于上述制定背景及食品安全信用管理的重要性,食品伙伴网标法中心对《办法》中与食品安全信用有关的信息作简要介绍,供大家参考。

 

二、 《办法》中与食品安全信用有关的主要内容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基础信息、行政许可信息、检查信息、食品监督抽检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办法》第五条)。检查信息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及责任约谈等信息。(《办法》第六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检查、抽检发现问题并作出处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检查和抽检频次,并依据相关规定,将其提供给其他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办法》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信用征信管理的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供信用信息。(《办法》第十三条)

 

注:根据《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和第十条第一款,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是要主动公开的,以方便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等依法查询、共享、使用。

 

换句话说,后续相关部门对企业的日常监管结果会实现互联互通,那么企业在生产、经营等全过程的监管信息一方面将成为大数据时代的重要基础数据,另一方面就是企业社会责任和食品安全品牌形象的重要体现。

 

三、 与食品安全信用有关的其他法规文件

 

除了以上提及的法规文件,与食品安全信用相关的还有《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以及《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中的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等。

 

Ø 食品伙伴网友情提示

 

随着国家越来越重视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建立和监管,各食品生产经营者也应重视起来,加强与信用档案相关的法规学习研究,和国家一起努力构建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如果不重视信用体系建立完善,甚至严重到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为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名单里,那对其后续的生产经营是极为不利的,具体可以查阅上文提到的《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详细列出了食药部门包括跨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的具体措施。

 

注:食品伙伴网汇总整理了国家和各地发布的食品安全信用有关法规,链接     http://www.foodmate.net/law/dongtai/1894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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