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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食品】解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2020版征求意见稿与2015版标准比对解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9-04  来源:食品伙伴网  作者:合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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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2020年8月31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此次征求意见稿相对于2015年11月13日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以下简称2015版)有哪些不同之处?食品伙伴网对此进行了相关梳理,其修订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020年8月31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此次征求意见稿相对于2015年11月13日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以下简称2015版)有哪些不同之处?食品伙伴网对此进行了相关梳理,其修订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

饮料饮品的定义在2015版的基础上进行了细化,新增原辅料要求,明确了无醇啤酒不属于饮料。

2 、修改了感官要求

征求意见稿删除固体饮料和液体饮料状态要求,不再对饮料的状态作出限定,跟近年来饮料产品不断创新的新形势相融合。明确了液体饮料感官检测方法中被测样品的用量;修改了固体饮料感官检测方法的部分文字描述,更加详尽。

3 、修改了理化指标

结合《饮料通则》(GB/T 10789-2015)对饮料产品的分类以及饮料产品现状,扩大了锌、铜、铁总和指标的适用,将“金属罐装果蔬汁饮料”修改为“金属罐装果蔬汁类及其饮料”。

为保障食品安全,扩大了部分指标的适用范围,具体变化如下:

(a)氰化物指标将“以杏仁为原料的饮料”修改为“添加了杏仁或杏仁制品的饮料”;

(b)脲酶指标将“以大豆为原料的植物蛋白饮料”修改为“添加了大豆或大豆制品的饮料”。

新增饮料浓浆的理化指标要求。

4 、修改了微生物限量

为了进一步统一对商业无菌要求的理解,将2015版对应条款修改为“产品达到商业无菌状态的,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要求”;并明确致病菌限量适用范围为“未达到商业无菌状态的产品”,更加清晰合理。

根据菌落总数与人体健康的关系,结合行业生产现状,固体饮料的菌落总数要求统一修改为“104CFU/g”;并明确菌落总数指标不适用于添加了需氧和兼性厌氧菌种的活菌(未杀菌)型饮料。

征求意见稿删除了平板计数法。对于大肠菌群的检测方法,企业可根据产品情况自行选择。

5 、修改了其他要求

将“乳酸菌饮料产品”修改为“添加菌种的产品”,明确添加菌种的饮料要“标示活菌(未杀菌)型或非活菌(杀菌)型”。为保证消费者知情权,明确要求添加乳酸菌的活菌(未杀菌)型产品标签上要“标识乳酸菌含量”。

征求意见稿新增“冷冻”运输条件的要求。

6 、结语

2020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10月20日,食品伙伴网提醒广大食品企业,及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意见,密切关注标准的制修订动态,同时也欢迎广大网友到食品论坛参与技术讨论,食品伙伴网会汇总网友的意见统一提交给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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